保障性住房

安康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优秀教师和优秀卫生技术人员 在高新区购房优惠补贴实施办法(试行)》 的通知

文件名称 安康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优秀教师和优秀卫生技术人员 在高新区购房优惠补贴实施办法(试行)》 的通知
索引号 zfgzbmwxb/2018-0193 公开目录: 保障性住房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8-07-20 12:25

安高新办发〔2018〕137号


各部门、高新集团:

    《优秀教师和优秀卫生技术人员在高新区购房优惠补贴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执行。

 

                          安康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8年7月20日


优秀教师和优秀卫生技术人员

在高新区购房优惠补贴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践行新时代中省市人才发展战略,最大限度体现对优秀教师和优秀卫生技术人才的充分尊重、物质关怀,最大限度让优秀教师和优秀卫生技术人才享受品质优雅、价格低廉的个人住房,最大限度满足优秀教师和优秀卫生技术人才的获得感、幸福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原则

(一)坚持尊重人才、尊重智慧的原则。

(二)坚持企业自愿、政府补贴的原则。

(三)坚持重点普惠、高端特惠的原则。

(四)坚持科学公正、有序实施的原则。

 

第二章  适用对象和范围

第三条  购房优惠和补贴对象

(一)优秀教师

1.安康中学、安康市第一小学、汉滨初级中学正式聘用教职工;

2.高新区各中小学(含公办、社会力量办学)正式聘用教职工。

(二)优秀卫生技术人员

1.市中心医院(高新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公共卫生服务中心(指入住的各医疗卫生机构)、市中医医院的正式聘用备案制人员(指编制内、人事代理、合同制人员);

2.高新区重点医疗卫生机构:高新国际医养医院、高新国际中医医院正式聘用人员。

上述(一)(二)款中正式聘用人员指:与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同时缴纳社保一年以上。

第四条  购房优惠适用房源范围

具有强烈社会责任感、有教育卫生事业情怀、有乐于奉献精神,且与高新区不动产登记管理局签订《优秀教师和优秀卫生技术人员在高新区购房优惠行动实施方案(试行)》的房地产企业,在高新区辖区内开发的普通商品住房(指高层楼盘)。

第五条  同时符合上述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上述第三条购房对象购买高新集团开发的楼盘,按照《安康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优秀教师和优秀卫生技术人才在高新区购房优惠政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安高新办发〔2018〕122号)执行。

 

第三章  优惠和补贴标准

第六条  优惠标准

(一)符合条件的优秀教师和优秀卫生技术人才,在享受房地产企业市场化销售折扣基础上,认购后再执行4%的优惠;

(二)符合条件的市级骨干教师(指市级教学能手、市级学科带头人、市级名师)、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人才或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在享受房地产企业市场化销售折扣基础上,认购后再执行6%的优惠;

(三)符合条件的省级骨干教师(指省级教学能手、省级学科带头人、省级名师)、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人才或全日制博士,在享受房地产企业市场化销售折扣基础上,认购后再执行8%的优惠。其中,自愿购买高档商品住房的,认购后可按照本条优惠标准减半执行。

上述(一)(二)(三)条不重复享受。

第七条  补贴标准

房地产企业在市场化销售折扣后,按第六条规定给予优秀教师和优秀卫生技术人员的优惠部分,由房地产企业通过优惠方式承担50%,由高新区管委会通过财政补贴方式承担50%。其中,房地产企业优惠的50%,在购房对象办理购房手续时直接予以优惠;高新区管委会补贴的50%,由购房对象按照程序申请领取补贴。

 

第四章  实施程序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人员按以下程序办理优惠和补贴:

第一步:购房对象在房地产企业售楼部签订认购协议后,在所在售楼部领取并填写《购房优惠审批表》(见附件1);

第二步:持认购协议、《购房优惠审批表》和相关资料(见附件二),到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办理优惠认定手续(确认优惠比例);

第三步:持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审核的《购房优惠审批表》到房地产企业售楼部办理购房手续和优惠手续(由房地产企业对所承担的优惠部分予以直接优惠,双方签字确认),并由所在售楼部对购房合同进行网签备案。

第四步:持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到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申请购房财政补贴(由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对企业优惠是否执行到位进行确认后,并负责代办购房财政补贴部分的相关手续),购房财政补贴的资金一个月内直接打入购房对象银行卡中。

 

第五章   

第九条  享受购房优惠政策的人员必须保证在购房后服务于所在单位5年以上,期间房屋产权不得转让;5年内非正常原因离开所在单位(系统内调整除外),经购房优惠审核部门认定后,必须由购房人补齐优惠房款差价。

第十条  高新区监察审计局负责全程监督管理,对弄虚作假、违反规定审批的,必须责令当事人补齐优惠房款差价,并对相关经办人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由高新区不动产登记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已签订《优秀教师和优秀卫生技术人员在高新区购房优惠行动实施方案(试行)》的房地产企业名单(第一批).doc

   2.优秀教师和优秀卫生技术人员在高新区购买住房优惠审批表.doc

           3.优秀教师和优秀卫生技术人员在高新区购房优惠提交材料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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