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高新办发〔2017〕107号
第一条 为培育和壮大市场经营主体,增强经济发展后劲,促进“四上”企业的龙头带动作用,全面助推“追赶超越”,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企业,是指按照国家统计制度在地统计原则,在安康高新辖区注册并符合“四上”企业标准的独立法人企业(单位),经高新区经济发展科技局组织逐级审核并报国家统计局终审后,由申报企业通过“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按照相关统计报表制度要求按时报送相关统计数据的企业。
第三条 “四上”企业包括: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指年主营业务收入或产品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指年批发营业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批发企业、年零售营业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零售企业、年营业额在200万元以上的住宿餐饮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指年营业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者从业人员50人以上的服务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和房地产企业(指具有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和全部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四条 当年建成投产达到“四上”企业标准的进行月度申报,由高新区经济发展科技局组织企业准备相关资料,每月9日前向市统计局申报;以前年度建成投产经培育达到“四上”企业标准的成长性企业进行年度申报,申报时间为每年10至11月。
第五条 设立“四上”企业培育奖励专项资金,专门用于鼓励“四上”企业的培育和发展。
第六条 对当年新进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属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奖励10万元。
第七条 当年新进限额以上的批发、住宿餐饮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零售企业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当年新进规模以上的服务业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属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的企业奖励10万元。
第九条 当年新进的资质等级建筑业和房地产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属二级建筑企业奖励8万元,属一级建筑企业奖励10万元。
第十条 对实行集中收银,纳入统计联网直报的商业综合体,年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下、10亿元及其以上的,每年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统计联网直报工作经费补贴。
第十一条 对个体、分公司转为法人企业并在当年成功申报为“四上”企业的增加3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对能够按照国家、市和区统计工作的要求,及时、准确组织网报数据的“四上”企业统计人员,每年每人补助2000元,按季发放。
第十三条 对和高新区“四上”企业签订3年以上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及管理人员,在购买高新集团开发的商品性住宅时,可享受高新集团门市价基础上再优惠2%的购房政策。
第十四条 区外“四上”企业迁入高新区,对未享受高新区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将企业注册地、税务关系变更到高新区,并纳入高新区统计联网直报系统,同等享受以上奖励政策。
第十五条 奖励每年进行一次,由企业申报,高新区经济发展科技局审核后按程序报高新区管委会审批后兑现奖励资金。奖励资金由高新区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六条 属高新区奖励政策中的同一事项不重复享受。本办法由高新区经济发展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17年6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