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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时间:2015-07-22 09:20 作者: 源自:本站原创

 

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1、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2、建设项目用地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3、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供地政策;4、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和总规模符合有关规定;5、建设项目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符合规定要求;6、建设项目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补划永久基本农田方案符合规定要求;7、《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3、《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第三条第五款 “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对占用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方案的可行性进行严格论证,通过国土资源部用地预审”。4、《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9号)第四条“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预申请。受理预审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5、《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第四条“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第十二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预审申请或者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二十日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6、《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
数量限制
  无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或出具部门
材料要求
材料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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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须知
1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申请人自备
原件1份、电子件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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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标准表格填写,表中须有县国土资源部门对该项目提出的结论性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
2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
申请人自备
原件1份、电子件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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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用地面积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拟用地是否符合供地政策等。
3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所需的项目建设依据文件
申请人自备
原件1份、电子件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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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项目核准文件或列入相关规划或者产业政策文件,备案批复文件和可研报告涉及用地部分内容。可研报告需有资质单位出具。
4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所需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图件
申请人自备
原件1份、电子件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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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的提供重点建设项目的列表清单及文本首页,标明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及其他相关图件;未列入土地利用规划文本的提供标明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及其他相关图件。以上资料均须加盖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公章。
5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所需的2000拐点坐标
申请人自备
原件1份、电子件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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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标系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6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所需的专题方案报告
申请人自备
原件1份、电子件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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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修改规划的提供规划修改方案;无用地标准或者超标准的提供节地评价报告;占用基本农田的提供基本农田补划方案;涉及占用基本农田或占用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线性工程占用耕地100公顷以上、块状工程70公顷以上或占用耕地达到用地总面积50%以上,不包括水库类项目)的建设项目提供踏勘论证报告

特殊环节

  无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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