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品安全办〔2011〕25号)和《安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1.高新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部门受理、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安康高新区境内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加工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食品进出口等环节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
2.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机关人员及其工作人员,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以及亲属申述案件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二、职责分工
1.高新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安全举报的受理、核实、查处、反馈和奖励工作。
2.高新区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举报奖励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奖金审定和信息披露等工作。
3.高新区食品安全监管相关单位负责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明确举报的受理范围。
三、举报途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举报途径包括来人直接举报,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举报,以及其它合法有效途径等。
四、奖励范围
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未经行政许可生产经营食品的;
(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
(三)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四)在食品中掺杂使假、添加有毒有害物质、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五)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及其制品的,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六)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七)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八)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九)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十)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受理原则
(一)实行首问负责。各部门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不得推诿拒绝,并详细记录举报相关情况。
1.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应立即移交有行政管辖权的部门调查处理。
2.对举报内容涉及多个监管领域的,首次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及时将举报受理材料转交高新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高新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主要受理部门及配合部门。
3.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应当由上级部门查处的,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并按规定移送。
(二)限期调查处理。有关部门受理举报后应对举报内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或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举报受理和查处情况及时向高新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六、奖励标准
(一)高新区设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由高新区财政局按年度核拨,单独立户、专款专用。
(二)奖励级别和奖金额度。
1.一级举报及奖励: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并能够提供关键证据和票据,并积极协助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按该案货值的5%及以下给予奖励。
2.二级举报及奖励:能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并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并协助案件调查,经查证,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按该案货值的3%及以下给予奖励。
3.三级举报及奖励: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但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仅提供查办线索,未配合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按该案货值的2%及以下给予奖励。
4.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最低200元,最高不超过50000元。对执法机关查处后无涉案货物,但证实被举报者存在违法事实的,可视情节给予举报人员200—500元奖励。
5.对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等的人员,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举报人员,可适当提高奖励额度。
(三)举报奖励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1.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2.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3.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4.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5.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或泄露举报人有关信息。
七、奖金申领
受理举报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奖励的申报工作,对核查属实的事项查处后,将查处结果和奖励意见报区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区财政局审批,审批通过的,由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领取奖金,并通知举报人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领取。举报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无正当理由未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奖金由财政部门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