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8号)及《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文件要求,对上报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申请的安康超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安康真信诚汽车有限公司等21家机动车维修经营企业进行资料审查、现场核查,拟同意对以上21家企业进行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现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2023年5月15日至2023年5月22日。公示期内,如对拟备案对象有异议,请通过书面或邮箱形式向安康高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反映,反映情况应客观真实。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应署实名并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915-3362509,邮箱:972601616@qq.com
安康高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
2023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