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策公开

关于开展测绘单位资质备案工作的公告

时间:2021-12-17 16:35 作者: 源自:不动产登记管理局

  为加强高新区不动产登记测绘行业监管,充分发挥测绘在不动产登记中的基础保障作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陕西省测绘条例》《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凡在安康高新区内从事不动产测绘的公司和从业人员,须在安康高新区不动产登记管理局予以备案,现将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备案条件

  1.须具有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不动产测绘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证书;

  2.两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3.不动产测绘作业人员,必须实行专职,测绘公司不得借用专业资质证书或挂靠资质用于测绘。

  二、备案资料

  1.不动产测绘机构备案申请书;

  2.公司简介;

  3.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营业执照;

  5.测绘资质证书;

  6.测绘仪器检定证书;

  7.测绘成果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8.测绘作业人员资格证、身份证、劳动合同;

  9.不动产测绘质量及保密承诺书;

  10.同类项目的合同、成果等材料。

  三、备案流程

  (一)申请。测绘机构向安康高新区不动产登记管理局提出备案申请,按要求提交备案申请材料。

  (二)审核。安康高新区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对测绘机构提交的资料予以审核。

  (三)确认。安康高新区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对测绘机构提交的资料审定后,将符合备案条件的测绘机构在安康高新区官网进行公布并出具备案回执。

  四、工作要求

  凡在安康高新区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备案的测绘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康高新区不动产测绘管理规定要求,在安康高新辖区内从事不动产测绘业务时,不动产测绘机构须与委托人(不动产登记申请人)签订不动产测绘合同,出具统一格式的不动产测绘成果报告,测绘成果须满足安康高新区不动产登记数据要求。未经备案的测绘机构提交的测绘成果安康高新区不动产登记管理局不予接受。

  五、备案终止

  备案的测绘机构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安康高新区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将不再采信其不动产测绘成果并终止其备案资格,自动将该测绘机构从备案库中除名:

  1.测绘成果经审核不合格累计达三次;

  2.被委托人有效投诉累计达三次;

  3.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弄虚作假经查属实,受到行业主管部门处理的;

  4.提交虚假资料、挂靠资质的;

  5.违反其他相关规定的。

  六、其他

  备案报名日期:2021年12月15日至2022年1月15日。

  报名地址:安康高新区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安康高新区数字化创新创业中心402办公室)

  联系人:刘先生

  电话:0915-3321270

  附件:不动产测绘机构备案申请书和不动产测绘质量及保密承诺书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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