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高新区教体局,办公室联合发布了《安康高新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要求,今年2月,省教育厅、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应急管理厅和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陕西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并要求各地结合当地实际,参照《陕西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制定本市的具体设置标准。旨在进一步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健全我市校外培训机构监管的长效机制。
二、起草过程
(一)组织起草。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国家文件规定,参照《陕西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以安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清理整治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和学生托管服务机构(场所)实施方案》(安综治办发[2015]7号)为基础,同时参考相关省市最新出台的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起草了《标准》讨论稿。
(二)征求意见。初稿形成后,挂网公示公开征求意见,同时书面征求有关部门、在对各方意见逐条梳理研究的基础上,对文稿进行了反复讨论、修改完善,形成《标准》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标准》由总则、 资质和条件、 申办和审批、 经营和管理、监管和职责、附则六部分组成。
(一)总则
规定了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应当具备的条件,规定两个以上社会组织(单位)或个人联合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签订联合办学协议的主要内容。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负责本区域内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资质和条件
该部分对申请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资质和条件作出了具体规定。
(三)申办和审批
该部分对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流程作出具体规定,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举办者到安康高新区创新创业中心二楼政务大厅窗口提交资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领取、填写审批表,并按照程序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二)安康高新区不动产登记局工作人员在3个工作日内实地查看房屋安全性后提出审核意见。
(三)安康高新区社区物业管理公司(村委会)在3个工作日内实地查看办学场所后提出审核意见。
(四)安康高新区消防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15个工作日内实地验收消防后提出审核意见。
(五)举办者到教体文旅局提交资料和审批表,教体文旅局工作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实地查看办学条件后拟发设立批复文件。
(四)经营和管理
该部分规定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与服务对象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书,明确期限、时间、双方权利与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合同约定。
(五)监管和职责
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工作由教体文旅局牵头,建立由不动产登记局、住建局、公安、消防、社区物业管理公司(村委会)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按照部门职能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六)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高新区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和学生托管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安高新办发〔2017〕56号)自动废止。
原文链接:https://www.sxakhidz.gov.cn/Content-221828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