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安康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高新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索引号 | zfgzbmwxb/2020-0014 | 公开目录: | 管委会文件 |
责任部门 | 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安高新办发〔2020〕40号 | 成文日期: | 2020年03月14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0-03-15 15:31 |
各相关部门:
《安康高新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
安康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0年3月14日
安康高新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高新区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的以课外文化补习和兴趣培养为主要教育培训内容的非学历教育机构。
第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负责本区域内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规范开展教学活动,保证教育质量,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
第二章 资质和条件
第五条 申请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举办个人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品行端正,信用状况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具有相应的从业资质。学校在职教师及其他国家公职人员不得举办或从事兼职等工作。
第六条 联合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培训宗旨、业务范围、出资比例以及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第七条 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办学资金。举办者要有不少于10万元的开办资金,办学经费来源稳定,能够保障正常教育教学活动。
(二)办学场地。必须具有不动产登记局和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的相对独立、固定、安全的场地和用房,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平方米,不得租借简易建筑、危房、居民住宅和其他不适宜的房屋。用房属举办者自有的,须提供培训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用房属举办者租赁的,须有具备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租用期不得少于3年。应有满足教学要求、符合安全的条件设施设备,应有生活安全保障设施。
(三)安全设施。严格按照安全管理规定,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按办学规模配备保安,学生活动主要通道、场所达到视频监控全覆盖。完善各项安全设施设备,落实安全管理措施,自觉接受安全监督检查。
(四)师资队伍。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其中专职教师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3。教师应具有与所教专业(学科)、层次相匹配的教师资格。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含教研人员)。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培训活动。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及培养目标,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校外培训机构应须选用与其培训项目及培训计划相匹配的教材,所有教材均需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备案,涉及引进教材的,应严格遵守国家出版物进口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违反宪法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宣扬邪教迷信。校外培训机构应制定与其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课程,合理安排教学内容,不得超出培训对象所处年龄阶段的课程标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授课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
第三章 申办和审批
第八条 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举办者到安康高新区创新创业中心二楼政务大厅窗口提交资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领取、填写审批表,并按照程序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二)安康高新区不动产登记局工作人员在3个工作日内实地查看房屋安全性后提出审核意见。
(三)安康高新区社区物业管理公司(村委会)在3个工作日内实地查看办学场所后提出审核意见。
(四)安康高新区消防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15个工作日内实地验收消防后提出审核意见。
(五)举办者到教体文旅局提交资料和审批表,教体文旅局工作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实地查看办学条件后拟发设立批复文件。
第四章 经营和管理
第九条 校外培训机构的宣传行为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简章和广告内容要真实,发布之前须报教体文旅局审核备案。
第十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与服务对象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书,明确期限、时间、双方权利与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合同约定。
第十一条 校外培训机构聘用的教师、课程表、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在明显位置予以公示,不得扩大或变相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举办负责人须具备较强的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杜绝各类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其停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严重违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疏于管理,造成安全责任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擅自改变机构名称、层次、类别、地址和举办者、负责人,并造成较大影响的。
(四)违规刊登招生广告,采取欺瞒哄骗、弄虚作假等非法手段招揽生源的。
(五)损害学生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监管和职责
第十四条 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工作由教体文旅局牵头,建立由不动产登记局、住建局、公安、消防、社区物业管理公司(村委会)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按照部门职能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十五条 校外培训机构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教育体育和文化旅游局:负责制定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政策和办法,督促规范办学行为,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加强行业监督管理。
(二)不动产登记管理局:负责对校外培训机构场所、房屋及毗邻建筑安全情况进行监测管理。
(三)社区物业管理公司(村委会):负责在社区和行政村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进行监测管理。
(四)消防验收部门:负责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消防安全监管,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消防知识和技能宣传培训,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六条 教体文旅局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经常开展联合检查,对管理不善、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定期公布黑白名单,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取缔。
第十七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未履行职责的,依法依规问责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高新区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和学生托管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安高新办发〔2017〕56号)自动废止。
解读链接:https://www.sxakhidz.gov.cn/Content-230319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