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省市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城市安全发展以及加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行业监管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推动安康高新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中共安康市委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安发〔2017〕25号)等法规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政策,现就有关政策进行解读:
一、政策适用范围
1.工商注册地、税务关系均在安康高新区的企事业(含个体户)和社会单位。
2.符合政策条件的个人。
二、鼓励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文化建设
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一级(国家级)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达标二级(省级)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达标三级(地市级)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
2.企业安全文化建设通过国家级达标验收合格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通过省级达标验收合格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通过市级达标验收合格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
三、强化安全生产考核机制
1.对受到中、省、市、区安全生产工作先进表彰,或被列为中、省、市、区安全示范并被宣传推广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1万元、0.8万元、0.5万元、0.3万元奖励(按就高原则不重复受奖)。
2.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事故“一票否决”制度。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三年内不得享受安全生产奖励政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挂牌督办的企业,本年度内不得享受安全生产奖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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