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关于印发《安康高新区推进安全发展若干鼓励政策》的通知 | ||
索引号 | zfgzbmwxb/2021-0004 | 公开目录: | 管委会文件 |
责任部门 | 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安高新管发〔2021〕1 号 | 成文日期: | 2021年01月13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1-01-15 13:34 |
各部门、驻区各单位,高新集团:
《安康高新区推进安全发展若干鼓励政策》已经党工委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康高新区管委会
2021年1月13日
安康高新区推进安全发展若干鼓励政策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省市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城市安全发展以及加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行业监管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推动安康高新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中共安康市委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安发〔2017〕25号)等法规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政策适用范围
1.工商注册地、税务关系均在安康高新区的企事业(含个体户)和社会单位。
2.符合政策条件的个人。
第三条 安康高新区管委会设立安全生产专项奖励资金,用于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提升应急救援保障能力建设以及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等。
第四条 安全生产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正面激励为主的原则。符合奖励政策条件的须由本单位提出申请,报经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审核认定,提请党工委会议审议通过后,财政部门按程序予以兑现,每年兑现一次安全生产奖励。
第五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安全生产奖励资金的单位,全额收回奖励资金,并纳入安全诚信“黑名单”。
第六条 鼓励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文化建设
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一级(国家级)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达标二级(省级)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达标三级(地市级)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
2.企业安全文化建设通过国家级达标验收合格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通过省级达标验收合格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通过市级达标验收合格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七条 鼓励“双重预防机制”建设
鼓励企业完成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对在2021年6月底之前完成的,按投入总费用的60%(最高不超过3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在2021年底前完成的,按投入总费用的40%(最高不超过2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鼓励加强应急能力建设
1.鼓励企事业单位按照规范要求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专项应急预案、综合应急预案等)经过专家评审论证通过并报相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给予1000-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2.鼓励企业单位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与邻近企业签订救援服务协议,并在应急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管理的,每年奖励2万元。
3.鼓励其他社会单位建立非常备应急救援物资库。对与高新区签订非常备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协议单位,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鼓励社会力量牵头组建区域应急救援队。对列入省市区救援队(基地)的区域社会救援力量,按实际参与区域救援情况,每年给予5-10万元奖励。
第九条 鼓励提高安全生产质量水平
1.鼓励企业采取购买安全管理和技术服务的方式,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切实提高安全生产质量和水平。对企业实际发生的咨询及服务费用给予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鼓励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升级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基础能力。企业实施的安全技术改造项目,经相关部门认定后,按项目当年实际改造投入费用总额1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条 鼓励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
对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并进行隐患排查治理的企业(不含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行业企业),全年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按照实际投入保费额20%的标准给予保险费补贴,每个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一条 强化安全生产考核机制
1.对受到中、省、市、区安全生产工作先进表彰,或被列为中、省、市、区安全示范并被宣传推广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1万元、0.8万元、0.5万元、0.3万元奖励(按就高原则不重复受奖)。
2.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事故“一票否决”制度。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三年内不得享受安全生产奖励政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挂牌督办的企业,本年度内不得享受安全生产奖励政策。
第十二条 鼓励举报安全隐患
鼓励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对安全生产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经核查属实的,依据《陕西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陕应急〔2019〕200号)之规定给予现金奖励。
第十三条 本政策有效期为三年,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政策由安康高新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