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关于印发《安康高新区公共租赁 住房租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索引号 | zfgzbmwxb/2020-0190 | 公开目录: | 管委会文件 |
责任部门 | 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安高新办发〔2020〕153号 | 成文日期: | 2020年07月11日 |
有效性 | 已失效 | 公开日期: | 2020-07-15 17:52 |
各部门、驻区各单位,高新集团:
《安康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租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0年第12次党工委委员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康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0年7月11日
安康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租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公租房的使用和管理,促进公租房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住建部、发改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和省住建厅、财政厅、发改委、国土厅联合印发的《陕西省租赁型保障房资产管理办法(试行)》(陕建发〔2014〕4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租房是指政府全额投资建设,政府和企事业单位联合建设,企事业单位自建的租赁型保障房。
第三条 公租房租售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出租或出售公租房。
第四条 公租房租售工作应遵循“以租为主、先租后售、公平自愿”的原则。
第五条 高新区不动产登记管理局(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公租房租售工作的组织实施。经发、财政、住建、自然资源、统征、监察审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配合,积极推进公租房的租售管理工作。
第二章 租售对象
第六条 公租房的租售对象为高新区内符合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满一年的无房职工和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重点项目征迁过渡安置户。
第七条 公租房优先出售给已承租满一年且有购房意愿的保障对象。
第八条 公租房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或购买一套公租房。
第三章 租售标准
第九条 公租房的租金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价格执行,最低生活保障资格的住房困难家庭缴纳2.2元/平方米每月,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外来务工人员缴纳3.2元/平方米每月。
第十条 公租房出售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辖区公租房总量的40%。
第十一条 购买对象必须一次性购买公租房的100%产权,购买后不再缴纳租金。
第十二条 公租房出售实行政府定价,由监察审计局组织对成本价格进行审核,包括:土地成本、建筑成本、开发税费等。具体价格由不动产登记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审定,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租售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对象向不动产登记管理局提出租购申请,不动产登记管理局按要求对申请对象的资格进行审定。
第十四条 公租房的出租实行轮候分配制度,轮候期间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可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第十五条 申请承租公租房的对象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安康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二)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三)劳动合同或在职证明;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六条 申请购买公租房的对象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安康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出售审批表》;
(二)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三)劳动合同或在职证明;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七条 重点项目征迁安置户所需的房源,由统征中心(安置管理服务办公室)负责统一租售申请。
第十八条 对在规定时间内交纳购房款的申请对象,凭交款票据到不动产登记管理局签订购房合同。
第十九条 购买对象应足额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契税。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条 公租房租售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专项用于公租房持续发展。
第二十一条 公租房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之后上市交易时参照经适房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 购买后的公租房按照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办理登记,在《不动产权证》“附记”栏中注明“经济适用房”字样。
第二十三条 公租房的物业服务管理委托陕西安康高新物业有限公司负责,物业服务费按照物业收费标准执行,租售对象应自觉遵守小区物业管理,积极配合并按时缴纳相关费用。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应对物业服务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租房出租期间仅限保障对象家庭自住,凡有转租、转借、恶意欠租、改变公租房用途等情形的,通知其按程序退出;退出困难的按照市场租金价格缴纳租金,也可全额购买所住房屋,实行柔性退出;对拒不缴纳租金也不购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腾退。
第二十五条 对在公租房租售管理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不动产登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2016年7月21日印发的《安康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安高新办发〔2016〕86号)同时废止。
解读链接:https://www.sxakhidz.gov.cn/Content-230299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