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关于印发《安康高新区群众殡葬补助办法》 的通知 | ||
索引号 | zfgzbmwxb/2020-0051 | 公开目录: | 管委会文件 |
责任部门 | 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安高新办发〔2019〕341号 | 成文日期: | 2019年12月24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9-12-24 11:14 |
各部门、驻区各单位,高新集团:
《安康高新区群众殡葬补助办法》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安康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9年12月24日
安康高新区群众殡葬补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高新区社会补助体系,保障群众基本丧葬需求,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安政发〔2014〕30号)和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实施意见》(安办发〔2014〕18号),结合高新区发展,现就《安康高新区困难群众殡葬救助办法》(安高新办发〔2015〕85号)进行修改完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殡葬补助是指对特定群众去世后火葬的,对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或安葬等基本丧葬费用给予一定的补助。
第三条 实施群众殡葬补助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坚持自救为主、补助为辅的原则;
2.坚持公平公正、自愿申请的原则;
3.坚持文明办丧、勤俭节约的原则;
4.坚持便民利民、快捷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殡葬补助工作在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由社区管理局具体组织实施,财政局负责殡葬补助资金的筹措、拨付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凡2020年1月1日以后死亡的以下人员为补助对象:
1.具有高新区户籍的居民群众(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国有企业职工除外);
2.按照国家现行规定享受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重点优抚对象;
3.见义勇为牺牲人员;
4.流浪乞讨人员;
5.区级及其以上公安机关出具证明允许火化的无名尸体;
6.高新区管委会认定的其他需要补助的城乡特殊困难群众。
第二章 补助标准和程序
第六条 治丧、火化、安葬补助标准:
1.补助对象死亡后实行火化的,补助1000元;
2.补助对象死亡后进入殡仪馆治丧的,补助3000元;
3.补助对象死亡后进入合法公益性公墓安葬的,补助1000元。
第七条 补助程序。补助对象死亡后火葬费用由其亲属或其他负责办理丧事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先行支付;流浪乞讨人员、五保老人(城市“三无”人员)及其民政部门直接管理的补助对象、无名尸体火葬费用由殡仪馆先行垫付。按程序在社区管理局申请补助资金,具体程序为:
(一)申请。申请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填写《安康高新区群众殡葬补助审批表》,到社区管理局申请补助资金。流浪乞讨人员、五保老人(城市“三无”人员)及其民政部门直接管理的补助对象、无名尸体,由殡仪馆持相关证明向社区管理局申请补助资金。
(二)审核。社区管理局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在《安康高新区群众殡葬补助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告知原因。
(三)兑付资金。由社区管理局直接将补助资金兑付至申请人银行账户。
第八条 申请时申请人需提供以下资料:
1.火化证明、骨灰安放证和殡仪馆(公墓)的收费票据;
2.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3.逝者户口本、身份证;
4.优抚对象还需根据情况提供五保证、城市“三无”人员证明、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证、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证、见义勇为牺牲人员事迹证明材料等合法有效证件。
第三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九条 殡葬补助所需资金由财政承担。社区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向财政局提出下一年度的资金需求计划,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条 殡葬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财政局在审核社区管理局提供的相关资料后,应及时将殡葬补助资金拨付社区管理局。
第十一条 殡葬补助经办机构和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贪污的,须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经办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补助对象必须如实提供相关证明和材料,并配合审定和调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取消其补助申报资格,并如数追回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监察审计、社管、财政等部门单位要加强对群众殡葬补助资金及工作的监督管理,强化群众参与和监督,确保群众殡葬补助政策公开、程序规范、结果透明。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社区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安康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高新区困难群众殡葬救助办法》(安高新办发〔2015〕85号)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