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委会文件

关于印发《安康高新区群众殡葬补助办法》 的通知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安康高新区群众殡葬补助办法》 的通知
索引号 zfgzbmwxb/2020-0051 公开目录: 管委会文件
责任部门 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安高新办发〔2019〕341号 成文日期: 2019年12月24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9-12-24 11:14



各部门、驻区各单位,高新集团:

   《安康高新区群众殡葬补助办法》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安康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9年12月24日


安康高新区群众殡葬补助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高新区社会补助体系,保障群众基本丧葬需求,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安政发〔2014〕30号)和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实施意见》(安办发〔2014〕18号),结合高新区发展,现就《安康高新区困难群众殡葬救助办法》(安高新办发〔2015〕85号)进行修改完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殡葬补助是指对特定群众去世后火葬的,对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或安葬等基本丧葬费用给予一定的补助。

  第三条 实施群众殡葬补助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坚持自救为主、补助为辅的原则;

  2.坚持公平公正、自愿申请的原则;

  3.坚持文明办丧、勤俭节约的原则;

  4.坚持便民利民、快捷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殡葬补助工作在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由社区管理局具体组织实施,财政局负责殡葬补助资金的筹措、拨付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2020年1月1日以后死亡的以下人员为补助对象:

  1.具有高新区户籍的居民群众(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国有企业职工除外);

  2.按照国家现行规定享受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重点优抚对象;

  3.见义勇为牺牲人员;

  4.流浪乞讨人员;

  5.区级及其以上公安机关出具证明允许火化的无名尸体;

  6.高新区管委会认定的其他需要补助的城乡特殊困难群众。

第二章 补助标准和程序

  第六条 治丧、火化、安葬补助标准:

  1.补助对象死亡后实行火化的,补助1000元;

  2.补助对象死亡后进入殡仪馆治丧的,补助3000元;

  3.补助对象死亡后进入合法公益性公墓安葬的,补助1000元。

  第七条 补助程序。补助对象死亡后火葬费用由其亲属或其他负责办理丧事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先行支付;流浪乞讨人员、五保老人(城市“三无”人员)及其民政部门直接管理的补助对象、无名尸体火葬费用由殡仪馆先行垫付。按程序在社区管理局申请补助资金,具体程序为:

  (一)申请。申请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填写《安康高新区群众殡葬补助审批表》,到社区管理局申请补助资金。流浪乞讨人员、五保老人(城市“三无”人员)及其民政部门直接管理的补助对象、无名尸体,由殡仪馆持相关证明向社区管理局申请补助资金。

  (二)审核。社区管理局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在《安康高新区群众殡葬补助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告知原因。

  (三)兑付资金。由社区管理局直接将补助资金兑付至申请人银行账户。

  第八条 申请时申请人需提供以下资料:

  1.火化证明、骨灰安放证和殡仪馆(公墓)的收费票据

  2.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3.逝者户口本、身份证;

  4.优抚对象还需根据情况提供五保证、城市“三无”人员证明、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证、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证、见义勇为牺牲人员事迹证明材料等合法有效证件。 

第三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九条 殡葬补助所需资金由财政承担。社区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向财政局提出下一年度的资金需求计划,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条 殡葬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财政局在审核社区管理局提供的相关资料后,应及时将殡葬补助资金拨付社区管理局。

  第十一条 殡葬补助经办机构和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贪污的,须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经办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补助对象必须如实提供相关证明和材料,并配合审定和调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取消其补助申报资格,并如数追回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监察审计、社管、财政等部门单位要加强对群众殡葬补助资金及工作的监督管理,强化群众参与和监督,确保群众殡葬补助政策公开、程序规范、结果透明。 

第四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社区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安康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高新区困难群众殡葬救助办法》(安高新办发〔2015〕85号)自行废止。 

  附件:安康高新区群众殡葬补助审批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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