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安高新不动产公告(2018)第14号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之内(2018年6月28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安康高新区数字化创业中心421室
联系方式:0915-3362877
序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面积(平方米) |
用途 |
备注 |
1 |
安康高新鑫盛康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汉江路北侧、秦岭大道西侧 |
610902001054 GB00034 |
73668.93 |
城镇住宅用地 |
总面积89840.16平方米 |
16171.23 |
商务金融用地 |
公告单位:安康高新区不动产登记局管理局
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