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

安康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安康国家高新区荣誉市民授予办法 (试行)的通知

文件名称 安康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安康国家高新区荣誉市民授予办法 (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zfgzbmwxb/2017-0060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7-07-10 00:00


各部门、驻区各单位,高新集团:

  《安康国家高新区荣誉市民授予办法(试行)》已经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康高新区管委会

2017 年 6 月 28 日



安康国家高新区荣誉市民授予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和表彰在安康高新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

献的区外人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外人士,包括外国友人、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和户籍不在安康高新区的国内公民。

 第三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社会声誉,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被授予“安康国家高新区荣誉市民”称号:

(一)在高新区兴办企业或者直接投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

(二)积极推进高新区对外交流合作,在促进高新区招商引资、产品推广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高新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中传递信息、牵线搭桥,并在推进重大项目合作中作出实绩的。

(四)在推进高新区科学技术发展进步,促进科研成果转化中作出重大贡献的。

(五)在高新区社会事业建设中发挥社会影响力,带头或牵头组织为公益事业、慈善事业捐款数额 100 万元以上的。

(六)积极为高新区引进重大项目、重要人才、先进技术,且产生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七)在高新区制定经济发展战略、城乡规划和重大技术政策、环境保护、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等方面提出重要建议,并取得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八)积极投身高新区脱贫攻坚工作,在解决贫困劳动力就业,带动贫困劳动力创业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九)为高新区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四条 高新区荣誉市民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平等自愿、客观真实、助力发展”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授予安康国家高新区荣誉市民称号,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符合授予安康国家高新区荣誉市民称号条件的,由管委会各部门、驻区各单位或社会组织推荐,在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后,填写《安康国家高新区荣誉市民推荐表》,连同被推荐人单

行材料一起报管委会办公室。

(二)管委会办公室对推荐单位所报送材料进行审核(涉及外国友人、华人华侨或港澳台同胞的,报请市外侨办审核),并向社会公示,对符合条件的,报高新区管委会审批。

(三)高新区管委会研究通过后,作出授予安康国家高新区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举行授予荣誉市民称号仪式,并颁发荣誉市民证书。

  第六条 高新区荣誉市民充分享受以下礼遇和待遇:

(一)应邀参加高新区举行的重大活动,享受贵宾礼遇。

(二)在推荐优质企业投资、商务考察等过程中,享受“绿色通道”优质服务。

(三)在安康境内开展科研、商务考察等活动过程中,为其提供接送机、食宿安排、向导等全程服务。

(四)在购买高新区商业、住宅用房时给予优惠,对子女入学、入托、就医等享受与高新区市民同等待遇。

(五)定期召开荣誉市民座谈会,组织有关部门向荣誉市民通报高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听取荣誉市民的建议、意见;定期组织荣誉市民考察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等情况。

  第七条 高新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向安康国家高新区荣誉市民提供本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信息,与其保持经常联系,收集他们的工作建议,并及时予以回复。

  第八条 高新区荣誉市民发生与荣誉称号不相符之行为,且产生一定负面影响的,相关推荐部门有权按照原渠道提请高新区管委会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高新区荣誉市民评选和授予活动原则上每两年举行一次;荣誉市民享受待遇所需费用全额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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