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委会文件

安康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高新区创新创业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件名称 安康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高新区创新创业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zfgxqgwh/2017-15163 公开目录: 管委会文件
责任部门 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安高新办发〔2017〕139号 成文日期: 2017年06月28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7-07-08 12:27

安高新规〔2017〕005—管委会办公室004


各部门、驻区各单位,高新集团:

《安康高新区创新创业贷款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康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7年6月28日

安康高新区创新创业贷款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持和促进大学毕业生、科技人员、返乡人员和其他人员创业,规范创新创业贷款监督管理,根据党工委、管委会《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意见》(安高新党发〔2016〕1号),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西银发〔2017〕53号),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安康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安康市创业促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安人社〔2013〕9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创新创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新创业贷款属政策性贷款,是指经安康高新区创新创业小额贷款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创贷办)资格审查,由财政出资设立的创新创业贷款担保基金提供贷款担保、给予贷款贴息,管委会指定机构担保,经办银行按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发放,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创新创业的贷款。

第三条  创新创业贷款采取自愿申请原则。凡符合贷款条件的创新创业人员,因自有资金不足可提出申请,经审核后享受创新创业贷款的相关政策。申请人取得贷款后,必须按期还本付息。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创新创业贷款对象为在安康高新区创新创业、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以内的大学毕业生、科技人员、返乡人员和其他劳动者(科技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并按规定注册有相应的企业。同等条件下,户籍在安康的大学毕业生、科技人员和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企业优先。

⒈大学毕业生。指毕业3年以内的大专(含高职、技师学院)以上学历未就业人员;

⒉科技人员。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从事科学研究、推广工作的人员,行政事业单位具有相应资格和工作经历的人员;

⒊返乡人员。指外出务工3年以上,有一定专业技术、创业经验和资金实力的人员;

⒋其他人员。指复转军人、国家建设征地和土地流转、扶贫迁移等人员。

第五条  贷款主体为个人。注册有企业者,以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名义贷款。

第六条  申请创新创业贷款的条件:  

⒈贷款申请人的有效证件和相关证明;

⒉从事的创新创业项目有创新、有特色、有亮点,具有可持续性,预期收益较好,具备还贷能力;

⒊从事网络创业须经市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

⒋具有一定的资金运作知识或能力;

⒌以代理、承包、租赁经营等方式自主创业的,能提供证明其代理、承包、租赁等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相关材料;

⒍在经办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并承诺接受经办银行信贷、结算监管。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享受创新创业贷款:

⒈从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产业政策、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生产经营活动;

⒉无按期还本付息能力,经营状况恶化且难以改善;

⒊社会经济活动中信誉状况不良的,或最近1年内曾有不良经营、违约违法记录;  

⒋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生产经营及财务管理混乱;

⒌有不良信用记录;

6.其他不能享受创新创业贷款的情形。

 

第三章   贷款形式、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  一般个人贷款单笔不超过10万元,有反担保措施、抵押条件者可提高到20万元;企业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贷款单笔不超过30万元,有反担保措施、抵押条件者可提高到50万元。

第九条  创新创业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到期贷款人提出展期申请的,经研究可展期1次,期限不超过1年。

第十条  创新创业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合同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按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贷款展期时,利率上浮20%。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一条  创新创业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经过创贷办资格审查、担保机构担保审核、经办银行核贷等程序,办理贷款申请、审核、发放手续。

第十二条  贷款审核

⒈推荐单位初审。推荐单位(或个人)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或尽职调查,对符合贷款条件者签署推荐意见。推荐单位(或个人)包括:国家级创新创业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安康创新创业联盟,安康高新区工商联(总商会),安康高新区正常生产经营的“四上”企业,其他行政事业、金融服务等单位,有稳定工作单位、经济收入的个人。

⒉贷款申请。申请人向创贷办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⑴安康高新区创新创业贷款申请审批表;

⑵创新创业计划书;

⑶申请人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毕业证、复转军人证、就业创业证,以及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其他有关证件;

⑷企业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申请贷款时,还要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企业章程或合伙协议等资料;

⑸其他资料。

⒊资格审查。创贷办对材料齐全的申请人的申报材料于提交当日予以受理。申报材料受理后,根据经济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投资方向,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创新创业贷款的资格审查,签署审查意见,明确贷款用途、额度、期限,作为申请人可享受创新创业贷款、担保和贴息的依据。对不符合创新创业贷款资格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担保审核

⒈担保申请。经创贷办审查符合贷款条件者可向担保机构申请贷款担保,并提交下列资料:

⑴向创贷办提交的共享资料⑴--⑷;

⑵经营场所证明(房屋权属证明、房屋租赁协议等);

⑶资产抵押、质押或自然人、单位提供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等反担保措施。包括:资产权属证明,知识产权证书,单位或个人担保,以及担保机构认可的其他措施;(适用抵押、质押贷款)

⑷担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⒉担保审核。担保机构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在受理担保申请5个工作日内完成考察、研判工作,签署担保审核意见。对申请人不符合担保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贷款办理

⒈ 贷款申请。经审查符合贷款条件人员或企业可向经办银行申请创新创业贷款,并提交下列资料:

⑴向创贷办提交的共享资料⑴--⑷;

⑵向担保机构提交的共享资料⑵--⑶;

⑶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⒉银行核贷。经办银行根据创贷办审查意见、贷款担保审核意见和银行贷款政策规定、申请人征信情况,在受理贷款申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贷款的决定。审定同意贷款的,确定具体贷款额度,与贷款申请人签订贷款合同,2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对申请人不符合贷款条件不能提供贷款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为了简化程序、提高效率,资格审查、担保审核、贷款办理由创贷办牵头联审,形成一致意见后,按各自职能办理。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3份,签署意见后创贷办、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各存1份,作为相互备案的依据。

第十六条  资格审查、担保审核、贷款办理所需共性资料,由牵头联审部门一次受理,扫描、联网共享。

 

第五章   担保方式、担保基金和担保费用 

第十七条  安康高新区创新创业贷款由财政出资设立担保基金、指定担保机构提供担保。

第十八条  安康高新区设立创新创业贷款担保基金,基金规模暂定500万元,专项用于创新创业贷款担保和担保贷款坏账核销。担保基金专款存储创贷办银行账户,封闭运行。财政部门每年根据担保基金运营情况补充担保基金。

第十九条  安康高新区创新创业贷款担保基金由创贷办委托安康市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运作,负责创新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对担保基金运作的监督检查。担保机构为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提供免费担保服务,财政部门按年度担保贷款本金总额给予1.2%的担保费用补助。坏账贷款,不予补助。

第二十条  担保费用补助的申请和核拨。每年7月、次年1月,担保机构根据之前半年办理创新创业贷款担保情况,向财政部门申请担保费用补助,并提供下列资料:

⒈安康高新区创新创业贷款担保费用补助申请表;

⒉上年度办理创新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合同复印件;

⒊经办银行证明。

第二十一条  创新创业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

 

第六章   贷款贴息和办理程序

第二十二条  符合贷款条件人员申请的创新创业贷款,可按规定享受财政贷款贴息。其中:大学毕业生、科技人员和在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国家级创新创业平台创业的其他人员,财政全额贴息;其他人员贷款,财政贴息50%。展期和逾期者,不予贴息。

第二十三条  贴息资金申请和拨付。贷款贴息实行“先付后贴”的办法。

⒈推荐单位初审。推荐单位(或个人)对借款人的申报材料进行网上初审,并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给予贷款贴息的建议。

⒉贴息申请。借款人按约定结息方式向经办银行正常支付利息,且贷款期满按规定还本付息的,可在次月的5日前向创贷办提出贷款贴息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⑴安康高新区创新创业贷款贴息申请表;

⑵经办银行确认的还本付息有效凭据;

⑶创贷办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⒊贴息资金核拨。创贷办对贴息申请进行审核把关,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在贷款贴息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送财政部门核定。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将贷款贴息资金拨付到借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结算账户。

 

第七章   风险管控和奖励机制

第二十四条  开展创新创业贷款业务的经办银行,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科学合理的风险管控措施。经办银行在发放贷款和借款人归还贷款后5个工作日内,分别将贷款合同和还款凭证复印件送创贷办、担保机构备案。

第二十五条  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的,经办银行要依法依规及时催收,并书面通知创贷办和担保机构。创贷办、担保机构和推荐单位、担保人等相关单位(或个人)要积极配合经办银行督促借款人及时还款。创贷办、担保机构、经办银行要将借款人不良信用记录录入个人征信系统,作为能否继续提供金融服务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创新创业贷款出现逾期、且多次催收不还的,经办银行要将此项贷款的审批、管理、催收等相关资料汇总,在贷款逾期后3个月内送达创贷办、担保机构,提出代偿要求,由创贷办在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向经办银行履行代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创贷办在代偿后要继续追索坏账贷款,超过1年未追回的,可申请担保贷款坏账核销。每年3月底前,创贷办将上年度代偿后未追回的坏账贷款资料汇总后,填写创新创业担保贷款坏账核销申请表,经创贷办、担保机构、经办银行联审后,报财政部门审定。财政部门在6月底前完成创新创业贷款基金坏账损失的核销审批、补充工作。

第二十八条  创新创业贷款基金对经办银行的贷款担保代偿率(代偿金额/同期担保余额×100%)达12%时,担保机构应暂停对该行的担保业务,并积极与银行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防控措施,报创贷办、财政部门批准后,恢复担保业务。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10%时,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应向监管各方进行预警提示,以便及时采取防控措施。推荐单位(或个人)推荐的不良贷款对象达到15%时,暂停推荐资格。

第二十九条  创新创业贷款不纳入经办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不影响经办银行和信贷人员的考核、奖励和晋级。

第三十条  健全创新创业贷款工作奖励机制。每年以当年创新创业贷款发放额和贷款回收率(实际到期贷款回收额/同期贷款余额×100%)为主要依据,对经办银行、担保机构进行考核,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⒈对经办银行的考核奖励。按规定开展创新创业贷款业务的银行,给予贷款本金0.5%的手续费补助;以贷款回收率95%为基数,每提高1个百分点,手续费补助提高0.1个百分点;对以经办银行为主收回已核销担保贷款坏账的,按实际回收金额的10%予以奖励。

⒉对担保机构考核奖励。对担保机构按当年发放贷款额的1%给予奖励;对当年贷款回收率达到95%以上的,按实际回收金额2%予以奖励;对以担保机构为主收回已核销担保贷款坏账的,按实际回收金额的10%予以奖励。

⒊以上奖励和补助不重复计算。

第三十一条  奖励资金从担保基金所产生的利息中列支,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

 

第八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十二条  创新创业小额贷款服务办公室(科技资源统筹中心)职责:承担创新创业贷款组织实施工作;履行创新创业贷款主管部门职能;设立贷款担保基金专户,实行单独核算,对贷款到期借款人不按期还款的,向经办银行履行代偿责任;负责创新创业贷款申请资格审查,指导符合贷款条件人员或企业办理贷款;宣传创新创业贷款业务,引导服务对象正确理解政策;及时与有关部门、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沟通信息,配合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对申请人进行调查,协助催收逾期贷款;定期分析、总结创新创业贷款运行情况,协调各项政策措施的顺利实施。

第三十三条  经济发展科技部门职责:组织、指导创新创业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创新创业贷款政策宣传、落实,争取中、省、市配套项目、资金支持。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门职责:负责筹集资金设立创新创业贷款担保基金,定期调研贷款需求情况,合理调整基金规模;及时足额拨付、补充贷款担保基金,建立健全创新创业贷款代偿损失补偿机制;按规定及时审核创新创业贷款坏账核销和贷款贴息、兑现有关补助和奖励资金;加强对基金和财政贴息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第三十五条  金融监管部门(金融办)职责:负责牵头组织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推动创新创业贷款业务的顺利实施;协调经办银行与相关部门的关系,及时掌握经办银行开展创新创业贷款业务情况,帮助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六条  担保机构职责:负责创新创业贷款的担保工作;认真审查贷款申请项目,对申请人进行实地调查,核定担保贷款额度和期限;监督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跟踪创业项目经营情况,从严控制贷款担保风险,发生风险时应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贷款到期借款人不按期还款的,及时向借款人催收贷款,追索坏账贷款;做好创新创业贷款担保统计工作,按季向有关部门报送相关统计表。

第三十七条  经办银行职责:负责创新创业贷款的发放、回收工作。制定创新创业贷款操作细则,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调查贷款申请人情况,核定贷款额度和期限;简化贷款手续,对已发放的贷款单独设立台账,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对借款人未能按期还款的,及时、反复催收,创贷办代偿后,继续协助追索坏账贷款;做好创新创业贷款统计工作,按季向有关部门报送相关统计表。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明确简便、快捷的操作流程。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创贷办负责总体解释,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业务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安康高新区创新创业贷款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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