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信息

安康高新区财政局关于对地方性融资机构开展合规性检查的通知

文件名称 安康高新区财政局关于对地方性融资机构开展合规性检查的通知
索引号 zfgxqgwh/2017-15100 公开目录: 财政信息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7-06-15 12:05

小额贷款公司、安康市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

为进一步促进高新区地方性融资机构合规合法经营和持续健康发展,评价考核其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情况,严厉打击非法集资行为,将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检查。现就检查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17年616日-20日,具体检查考核时间由各检查考核组自行确定,提前通知各小贷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

二、检查范围

辖内4家小额贷款公司、安康市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

三、检查内容

(一)小额贷款公司。

1.是否开展非法集资或变相非法集资活动。

2.是否存在抽逃注册资本金、超息放贷、暴力收贷等情况。

3.营业场所、注册资本、股东和股权比例变更情况,是否存在未经监管机构审批的变更。

4.资金来源和流动是否合规,是否有多个账户,是否有小额贷款公司以外账户发放贷款现象。

5.贷款发放情况。是否存在向股东或关联企业发放贷款、单笔贷款超限额、对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超过资本净额的5%。

6.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经省金融办审批的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在岗和正常履职,是否存在未经监管机构审批自行变动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高管人员合规工作及兼职情况等。

7.财务管理情况。是否按照省金融办印发的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处理账务,每月向监管部门报送的数据是否准确。

8.2016年12月份市金融办下发检查通知后,三级分类监管检查后存在问题整改情况以及2016年12月-20175月份公司经营情况;

9.按照《安康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金融及地方性融资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安政办发〔2015〕84 号)要求,考核其业务开展、风险控制、合规经营、日常信息报及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情况。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

1.是否开展非法集资、吸收和变相吸收存款,从其他单位或个人借款、贷款行为。

2.营业场所、注册资本、股东和股权比例变更情况,是否存在未经监管机构审批的变更。

3.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是否有虚假出资、抽逃资金现象,净资产是否低于注册资本的90%。

4.财务管理情况。主要核查账户管理、财务处理、经营核算、报表编制是否合法、合规,财务制度执行是否严格到位。

5.业务开展情况。主要核查融资性担保业务开展情况、非融资性担保业务开展情况及对外投资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等超范围经营情况。

6.费用收取情况。主要核查保费收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金的提取及收取客户保证金情况。

7.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经监管部门审批的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在岗和正常履职,是否存在未经监管机构审批自行变动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高管人员合规工作及兼职情况等;

8.按照《安康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金融及地方性融资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安政办发〔2015〕84 号)要求,考核其业务开展、风险控制、合规经营、日常信息报及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情况。

四、检查办法

检查组依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0〕95号)、《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陕金融发〔2012〕15号)、《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陕金融发〔2013〕11号)和《安康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金融及地方性融资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安政办发〔2015〕84 号)、《安康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若干制度的通知》(市金融办发〔2013〕12号)、《安康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地方性融资机构分类监管办法>的通知》(安金融办发〔2015〕29号)等文件要求,采取听取汇报、现场询问、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检查考核。

五、检查人员分组

此次检查工作由高新区财政局(金融办)组织,在高新区公安局、工商局和会计师事务所抽调工作人员,组成3个检查考核组。

六、工作要求

(一)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要积极配合检查考核组工作,提前准备好检查考核资料,包括2016年1220175月份的会计凭证、财务报表、银行账户清单及余额表,所有银行账户近3个月的交易明细、2016年12月底20175月底银行对账单,以及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有关资料等。

(二)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对检查考核组指出的问题要立即进行整改。

(三)按照《安康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金融及地方性融资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安政办发〔2015〕84 号)和《安康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地方性融资机构分类监管办法>的通知》(安金融办发〔2015〕29号)要求,此次检查考核结果与2016年12月检查结果予以综合评价,作为对地方性融资机构进行分类监管和年度奖惩的依据。     

(四)检查考核人员要严格遵守八项规定和相关纪律要求,不得收受检查对象馈赠的礼品礼金,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现场检查相关信息和被查单位的商业机密,以维护检查考核的严肃性和被检查单位的合法权益。

各检查组于625日前将检查考核结果报高新区财政局(金融办)

 

 

安康高新区财政局   

                         2017年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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