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安康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高新区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和学生托管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索引号 | zfgxqgwh/2017-15012 | 公开目录: | 管委会文件 |
责任部门 | 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安高新办发〔2017〕56号 | 成文日期: | 2017年05月18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7-05-18 11:01 |
现将《高新区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和学生托管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抓好落实。
安康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7年5月18日
高新区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和学生托管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和学生托管服务机构的审批管理,促进民办教育有序发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高新区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的以课外文化补习和兴趣培养为主要教育培训内容的非学历教育机构;学生托管服务机构,是指由个人、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为未成年学生提供接送、看管、休息、就餐等服务的经营性服务机构。
第三条 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和学生托管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审批机关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
第二章 资质和条件
第四条 举办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和学生托管服务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举办个人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品行端正,无违法犯罪记录,具有相应的从业资质。公办学校在职教师及其他国家公职人员不得举办或从事兼职等工作。
第五条 举办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和学生托管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稳定的资金来源。举办者或法人有必备的经营资金和稳定的营业经费,要有不少于10万元的开办资金。对培训和托管期间学生意外伤害和安全责任事故具有依法赔偿的经济能力。
(二)具有相应的设施设备。必须具有消防部门和房管局验收合格的及相对独立、固定、安全的场地和用房,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容纳服务对象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不得租借简易建筑、危房和其他不适宜的房屋。用房属举办者自有的,需取得房产证,且产权清楚;用房属举办者租赁的,须有租赁合同,租用期不得低于3年。应有满足教学要求、符合安全的设施设备、生活及安全保障设施。
(三)卫生及安全设施要求。有餐饮业务的必须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遵守《食品安全法》《陕西省学生校外托餐场所食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食品安全规定,依法守法经营。严格按照安全管理规定,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按办学规模配备保安,学生活动主要通道、场所达到视频监控全覆盖。完善各项安全设施设备,落实安全管理措施,自觉接受安全监督检查。
(四)师资及管理人员要求。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数量充足、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教师和管理人员。聘任的教师应具有与所教专业(学科)、层次相匹配的教师任职资格。聘任的管理人员应具有满足管理岗位要求的学历和能力,财务人员应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不得聘请国家公职人员、公办学校在职教师担任专、兼职教师或管理人员。聘任外籍教师和外籍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申办和审批
第六条 举办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和学生托管服务机构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到房管局申请办理用房为100平方米以上并符合安全标准的建筑有效证明;
(二)在社区居民楼内(行政村)开办的,需经社区物管部门(村委会)同意;
(三)到工商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四)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体检及健康证;
(五)到消防部门申请办理备案意见;
(六)举办者出具流动资金不低于10万元的有效证明;
(七)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持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许可手续到文教体局办理审批手续;
(八)学生托管服务机构持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许可手续到文教体局审核备案。
第四章 经营和管理
第七条 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和学生托管服务机构的宣传行为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简章和广告内容要真实。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发布之前须报文教体局审核备案,学生托管服务机构须报工商部门审核备案。
第八条 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和学生托管服务机构应当与服务对象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书,明确期限、时间、双方权利与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合同约定。
第九条 举办者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在明显位置予以公示,不得扩大或变相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条 举办负责人须具备较强的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杜绝各类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其停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严重违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疏于管理,造成安全责任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擅自改变机构名称、层次、类别、地址和举办者、负责人,并造成较大影响的;
(四)违规刊登招生广告,采取欺瞒哄骗、弄虚作假等非法手段招揽生源的;
(五)损害学生合法权益的;
(六)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监管和职责
第十二条 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和学生托管服务机构的监管工作由文教体局牵头,建立由工商、食药监、房管、公安、消防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按照部门职能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十三条 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和学生托管服务机构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文教体局:负责制定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和学生托管服务机构管理政策和办法,督促规范办学行为,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加强行业监督管理。
(二)房管局:负责对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和学生托管服务机构场所、房屋及毗邻建筑安全情况进行监测管理。
(三)社管局:负责在行政村举办的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和学生托管服务机构进行监测管理。
(四)工商局:负责审核学生托管服务机构资质,为符合条件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依照有关规定对未进行注册登记的学生托管服务机构进行查处和取缔。
(五)食药监局:负责对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和学生托管服务机构提供的食品、饮用水进行安全监管,审核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依法组织查处食品安全事故。
(六)消防大队:负责对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和学生托管服务机构进行消防安全监管,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消防知识和技能宣传培训,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七)公安局:负责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和学生托管服务机构及周边区域的治安管理;对接送服务对象的车辆及驾驶员进行管理;协助取缔非法学生托管服务机构和培训机构。
第十四条 文教体局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经常开展联合检查,对管理不善、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取缔。
第十五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未履行职责的,依法问责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