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住房

安康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名称 安康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zfgxqgwh/2016-14566 公开目录: 保障性住房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6-10-28 10:4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确保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在保障入驻企事业单位职工住宿、满足大学生创业就业住房需求及化解辖区内危房户居住困难问题等方面发挥最大效益,完善本辖区住房保障制度,根据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安政办发〔2012〕47号)和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安政办发201445)文件精神,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退出、运营和监督等管理。

第三条 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是指将廉租住房并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合并后统称公共租赁住房。从2015年起,廉租住房建设计划统一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2014年及以前已经列入廉租住房建设计划的项目,建成后全部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高新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负责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所有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中省市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及时办理项目立项审批、规划、土地、环评、节能等手续。

第六条 要合理制定年度计划,确保保障对象按期入住,实现应保尽保。

 高新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牵头会同各相关部门积极争取中省市资金补助,对接省市做好项目备案。

列入计划的项目,应足额按时建成,不得多报少建。项目计划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程序报原项目批准部门核准。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选址应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生活方便,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服务设施相对完善的区域。

第十条 建筑设计应当符合节能、省地、环保要求,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十一条 住房单套建设面积分为30和50平方米左右两种,户型以一室一厅一厨一厕或二室一厅一厨一厕为主,其他户型为辅;项目建设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规范,地面和内外墙粉刷为普通标准。

第十二条 采取多种方式筹集房源,在完成续建项目的基础上,根据实际住房保障需求确定新建任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通过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或通过直接投资、资金或实物参股、委托代建等形式,引进社会资本、企业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在商品房、棚户区改造等小区开发建设中按规定比例配建的,应按照“有利分配、便于管理”的原则,以整栋或整单元在开发项目中建设。

第四章 资格管理

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条件:

(一)辖区内享受最低社会保障及低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

(二)辖区内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困难家庭。

(三)入驻的私营企业及个体企业单位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家庭。

(四)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辖区内新就业创业的住房困难大学生。

(五)房屋属于危房且住房困难的辖区内居民。

第十四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分别提供以下资料:

(一)《安康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三)申请人婚姻证明复印件

)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及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社会保险缴费(领取)证明;

(六)低保证明(非低保户无需提供);

)住房情况证明(危房户需提供高新区社区管理局和执法大队共同开具的证明)

)新就业大学生提供毕业证书、位聘任聘用合同复印件;

(九)创业大学生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提供政府文件和有效证章;
  (十一)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十五  申请家庭中确定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符合申请条件的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十六  申请审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户口在高新区的住房困难保障对象(含危房户)户口所在村委会递交申请;企事业单位职工、新就业创业大学生、外来务工人员等住房困难的保障对象在高新区经济发展科技局递交申请。

(二)村委会应及时受理本村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报送高新区社区管理局,同时在村委会公示栏公示申请人名单。

(三)高新区社区管理局和经济发展科技局安排专人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认定,并将符合条件的对象资料报高新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

十七  高新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应及时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列入保障计划,对拒不配合调查,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真实或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退回其申请,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 申请人如有异议,可以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20日内,向审核部门申请复核,原初审和审核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十九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轮候分配制度,原则上优先保障入驻企事业单位职工、辖区内新就业创业大学生、危房户和低收入困难家庭。保障对象较多时,可以采取抽签、摇号或者其他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轮候及分配顺序。由高新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牵头,高新区社区管理局、高新区经济发展科技局、高新公司、高新物业公司等相关部门配合分配入住工作。

第五章 运营管理

第二 实行租补分离,分层保障。根据保障对象其家庭收入实施分档补贴,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6元(平方米/月)为基准租金。最低社会保障资格的住房困难家庭实缴2.2元(平方米/月),政府补贴3.8元(平方米/月);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缴3.2元(平方米/月),政府补贴2.8元(平方米/月);其他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基准租金缴纳。

二十一 完善退出机制。根据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变化,及时调整租金补贴档次。对取消最低社会保障资格的住房困难家庭,调整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补贴档次;收入水平超出低收入保障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调整到公共租赁住房基准租金档次,实现柔性退出。

二十二 严格租赁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后应与承租对象签订租赁合同,年签订一次,每年进行一次资格审查。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在合同期满前个月向高新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按规定退出实物配租。已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由高新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委托高新物业公司签订。

以虚报或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取得分配资格的,一经查实即予取消本次轮候和分配资格,并将其不良信用情况记录存档;通过弄虚作假获得实物配租的,高新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应责令其退出已分配的公共租赁住房,注销租赁合同并收回房屋,其家庭成员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公共租赁住房住户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不得损毁、破坏、改变房屋结构、外观和其它配套设施,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其他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取消实物配租资格,依法收回房屋:

(一)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三个月以上的;

(二)承租人擅自改变住房结构的;

(三)承租人家庭成员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疾病和行为的;

(四)无正当理由空置达两个月且未入住的;

(五)违反租赁合同其他约定的。

高新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作出取消实物配租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通过公告、电话或书面的形式通知当事人,说明理由。当事人逾期未提出异议且未退回房屋的,高新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可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十三 加强后续管理。公共租赁住房运营应做到统筹收支、产权清晰、管理规范。出售和出租收入严格按照财政部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房屋维护、管理、维修、设施更新和物业补贴。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建立公共租赁住房专项维修基金,资金按每年收取房租的5%至10%归集;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按对应的产权比例缴纳专项维修基金。鼓励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实行自管和社会化物业管理,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对保障对象应缴纳的物业服务费可给予一定补贴;住户应自觉遵守小区管理,积极配合,按时缴纳相关费用;高新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应对物业服务情况进行监管;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物业管理由高新物业公司负责。

第二十四 实行租售结合。公共租赁住房出售数量按照省市规定的比例,采取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进行。保障对象自愿购买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购买。符合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保障对象,应以户为单位,一户只能购买一套公共租赁住房,对已购买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成员不得再次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购房者可采取一次性付款和分期付款形式购房。一次性付清购房总价款的,办理全产权的房屋所有权证;分期付款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房屋总价款的50%。在未全部付清购房总价款前,剩余未缴房价款部分应在合同中约定付清时限,且继续缴纳租金。交清全部购房总价款后,办理全产权的不动产权证。

公共租赁住房成本由中省投资和市县配套资金组成,包含项目征地拆迁、前期费用、建安成本、设施配套和规费税费等。出售价格由高新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综合房屋建设成本、所处区域位置、保障对象类型和经济承受能力确定

房屋权属登记部门须在《不动产权证》“附记”栏中注明“租赁型保障房”字样以及政府和个人的产权比例。购买全产权公共租赁住房需上市交易的,按经济适用房政策执行

第六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审核、分配、管理等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徇私舞弊、收贿受贿等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行政监察机关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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