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委会文件

安康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高新区各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

文件名称 安康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高新区各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zfgxqgwh/2016-14470 公开目录: 管委会文件
责任部门 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安高新办发〔2016〕91号 成文日期: 2016年06月05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6-06-06 15:57

 

各部门,驻区各单位,高新集团公司:

    现将《安康高新区各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安康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6年6月5日

 

安康高新区各部门环境保护工作

责任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职责,根据《陕西省各级政府及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安政发〔2013〕31号)、《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汉江水质保护工作的意见》(安政发〔2013〕32号)、《安康市各级政府及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安政办发〔2016〕23号)等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辖区内有关工作部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环境保护工作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指导思想,按照“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行业监管与综合监管相结合”,以及“管行业必须管环保”、“谁决策,谁负责”、“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责任体系及问责制度。

第四条  各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实行“首长责任制”和“一岗双责制”。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有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相关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  职能部门环境保护责任

 

第五条  管委会办公室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环境保护重大政策及措施,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

(二)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环境监管职责,协调解决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健全环境污染应急救援体系,制订和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六条  环境保护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法规和制度,对管委会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履行环境保护职责进行综合协调,对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进行监督考核。

(二)组织制定全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监督实施,审批、发放排污许可证,会同经发局编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计划。

(三)组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组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负责建设和管理本辖区内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并负责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突发事件的应急环境监测。

(五)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调查、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流域环境污染纠纷,按照管委会的安排处理环境污染事故。

(六)组织打击生产、经营、建设等领域的各种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监督管理企事业单位的排污行为,查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依法征收排污费。

(七)组织指导全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组织实施全区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八)负责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抽测。

(九)负责对本辖区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十)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水、大气、土壤、噪声和核与辐射等环境污染防治。对电磁辐射污染、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的放射性污染进行监督管理。

(十一)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环境监督检查和重点地区、重点流域、重点行业领域、重点时段环境保护专项整治,督促企业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及时发现和消除环境隐患。

(十二)负责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对医疗废水处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十三)负责医疗机构放射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

(十四)参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负责辐射事故医疗应急。

(十五)制订重污染天气卫生应急预案,组织医疗救治,及时监测、处置重污染天气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大气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的防病知识宣传。

第七条  经济发展科技局

(一)提出符合环境保护的国民经济发展、优化经济结构的目标和政策。

(二)采取综合调控措施,抑制高消耗、高排放产品的市场需求。

(三)按照产业政策,负责做好重点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完成年度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并将分解落实和完成情况向社会公告。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在安排项目申报时应从严掌握,实行项目“区域控制”。

(四)落实城镇污水、垃圾处理收费等有利于环境保护和生态补偿的价费政策,推进资源产品价格改革。

(五)组织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

(六)负责全区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指导工业企业落实环境保护相关制度,推动环境保护科技成果的引进、推广和转化,促进节能降耗工作,协调和推进清洁生产,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制订和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七)组织开展高新区重污染天气预防、应对等科研工作,加强基础科研能力储备,协调重污染天气应急状态下的能源保障调度。

(八)督导电力部门和企业依法对环境违法企业采取停、限电等措施,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对电力企业破坏生态和环境污染事件进行查处。

(九)负责环境保护科技项目的立项申报。

(十)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应用,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着力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整体水平。

(十一)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制订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工业结构调整计划。

(十二)负责报废汽车拆解管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

(十三)负责对成品油销售对接,做好油品经销企业油品升级工作。

(十四)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事件联合环境保护部门开展应急处置,依法对事故调查处理。

(十五)实施绿色发展战略,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订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中长期发展规划。

(十六)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关,逐步淘汰不符合环保产业政策和不具备环保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八条  财政局

(一)负责本级年度环境保护资金预算,统筹安排环境保护项目及环境保护部门能力建设。  

(二)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所需的资金保障,并对资金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三)建立并落实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制度,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力度,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税收、信贷等政策措施。  

第九条  招商局

坚持“环保优先”,严把招商引资环境保护准入关口。

第十条  规划建设局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负责对已建成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指导城镇雨污分流工程和污水收集系统规划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

(二)明确污泥处理处置要求,促进污泥资源化利用;制订生活污泥处置建设规划,负责对已建成污泥处置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

(三)制定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建设规划,负责对已建成中水回用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制定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的湿地利用建设规划,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

)负责对施工工地、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扬尘污染防治监督。

(五)落实重污染天气城市扬尘控制方案中的相关责任,组织、落实相关城市扬尘控制措施,推进绿色施工。

(六)负责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和造林绿化。

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局

(一)对未按期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不得通过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不得供给新增建设用地。

(二)对未提供开采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项目不予核准采矿权。

    (三)对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生态恢复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四)依法打击处理非法矿山开采行为,吊销违法企业采矿许可证。

第十二条  社区管理局

负责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

第十三条  监察审计局

(一)加强对各部门各单位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环境保护工作中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二)组织对各项应急预警、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执行不力的单位和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城市管理局(双创办)

(一)负责城镇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工作;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的计划和实施,以及城市建筑垃圾和餐厨垃圾的管理。

(二)制定落实《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组织、协调、检查、评比中心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三)负责对城市建成区内道路扬尘污染的管理。

第十五条  文化教育体育局

(一)负责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二)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开展好“绿色校园”创建活动。

第十六条  综合执法大队

(一)依法打击违法采砂行为。

(二)负责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及河道采砂场进行监管。

第十七条  党群(考核)办

健全完善以环境保护责任制为核心,包含激励约束、督促检查等制度的环境保护制度保障体系。

第十八条 外宣办

协调新闻媒体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重大宣传活动。

第十九条  公安高新分局

(一)负责黄标车及老旧车报废淘汰,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开展机动车尾气排放监督管理和机动车环境保护标志核发工作;在机动车辆定检时对尾气检测不达标或未通过机动车尾气检测的,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二)对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实施监督。

(三)负责做好环境污染事故的维稳工作,依法查处涉嫌构成环境犯罪案件及因环境违法需要给予行政拘留的治安管理案件。

(四)对交通运输、商业、家庭、公共场所等社会生活噪声监督管理。

(五)负责危险化学品和放射物品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

(六)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妥善处置因火灾、爆炸和泄漏等各类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七)制订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应急方案;会同环境保护部门落实对超标排放车辆的检查。

(八)负责城市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组织依法取缔违法烟花爆竹销售经营单位。

第二十条  工商高新分局

根据环境保护部门抄告的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责令停业、关闭的各类市场主体,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  质监高新分局

(一)负责对未按期淘汰落后产能或被管委会责令关闭取缔的企业,不予办理生产许可证,已颁发生产许可证的依法撤回。

(二)监督生产企业禁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三)负责环境监测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和监督检查。

(四)负责对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编号、发布和报备。

(五)负责对强制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管和执法查处。

(六)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负责建立完善成品油标准体系、检测体系、质量监督检查体系,严格生产许可制度,加强对成品油质量监督抽查及风险监测。

第二十二条  食药监高新分局

(一)负责高新区餐饮单位的餐饮油烟监督管理,督促落实餐饮油烟治理工作。

(二)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责令关闭的餐饮经营单位或个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除按上述规定履行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外,还应认真做好管委会交办的其他环境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于2016 年6 月 1 日起施行。   

主办:安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备案编号:陕ICP备09007544号-1 网站标识码:6109000015
地址:安康国家高新区创新创业中心 邮编:725099 邮箱:akgaoxinqu@163.com
招商电话:0915--3362200 24小时传真:0915--81685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