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委会文件

安康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高新区重大紧急信息界定标准》的通知

文件名称 安康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高新区重大紧急信息界定标准》的通知
索引号 zfgxqgwh/2015-13972 公开目录: 管委会文件
责任部门 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安高新办发〔2015〕142号 成文日期: 2015年12月18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5-12-19 10:32


 

各部门、驻区各单位,高新公司:
  《安康高新区重大紧急信息界定标准》已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康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5年12月18日

 

 

安康高新区重大紧急信息界定标准(60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省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重大紧急信息报送,避免因研判不准而发生重大紧急信息迟报、漏报,甚至瞒报现象发生,特制订我市重大紧急信息界定标准。

一、事件类

1、打、砸、抢、烧村(社区)党支部、村(居)委会,冲击围攻党政机关部门的群体性事件。

2、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上或造成2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群体性械斗以及50人以上的哄抢事件。

3、敌对分子、民族分裂分子和民运分子制造的恐怖、暴力事件,非法结社、集会及各类民间非法组织活动情况。

4、宗教、少数民族中发生的敏感问题,非法宗教组织、邪教组织的非法活动情况。

5、严重影响当地社会政治稳定或在敏感地点、重要行业发生的集体上访,可能造成恶劣后果的。

6、造成铁路、国道、省道交通中断或城市主要街道交通堵塞的群体性事件。

7、因交通事故和其他原因引起的国道、省道交通中断或车辆严重堵塞事件。

8、拦截市级以上领导和其他重要来宾车队,造成重大政治影响和社会影响的事件。

9、蓄意到中、省、市级机关集体闹访的苗头性事件。

10、离退休老干部、老红军、转业军人、退伍战士等集体上访事件。

11、严重侵害投资客商利益、破坏投资环境、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影响当地社会政治稳定的事件。

12、参与人数在30人以上的聚众游行或影响较大的闹事、罢工、罢市、罢教、罢课、罢驶、静坐、请愿、集会、抗税等群体性事件。

13、因矛盾纠纷引发的大中专学校与社会有关方面、厂矿职工与周边群众、军地、军警、警民之间影响较大的冲突事件。

14、发生在党政领导机关和科研院所的重大失泄密事件。

15、因重点项目、征地拆迁、困难群众生活困难、干部作风、不当教育教学方式等矛盾和问题造成服毒、自杀、致残以及由此产生不良后果和恶劣影响的事件。

二、案件类

16、致2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杀人、伤害事件。

17、涉及人数在5人以上的投毒案。

18、手段残忍、影响恶劣或涉及人员身份特殊的杀人、抢劫、强奸、纵火、投毒、伤害等案件。

19、在公共场所发生的爆炸案。

20、劫车、暴狱及劫持人质案件。

21、持枪作案或非法制售、抢劫、盗窃枪支、弹药、军火库等严重犯罪案件。

22、在金融部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及运钞车上进行抢劫、盗窃的案件。

23、涉及物品总价值100万元以上的走私案。

24、涉及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制贩假币案。

25、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制贩增值税发票及其它重要票据案。

26、涉及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金融诈骗案、骗汇案。

27、非法种植罂粟50株以上,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1千克、冰毒1千克、鸦片2千克、可卡因2千克、摇头玩200粒以及其他易制剂毒品5千克以上的涉毒案件。

28、抢劫、盗窃、走私、贩卖、损毁国家珍贵文物案件,猎杀、贩卖、走私国家重点保护的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案件,盗伐、贩卖、走私国家珍贵植物及其制品案件。

29、强行阻碍或以暴力手段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严重影响省、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案件。

30、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和其他重要岗位工作人员被杀、被绑架、自杀、外逃以及其他非正常死亡的事故、事件、案件。

三、事故类

31、造成2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或有较大影响的各类道路交通事故。

32、造成2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300万元以上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

33、造成2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

34、造成2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或涉及人数在10人以上的中毒事故。

35、大型群众性活动造成2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事故。

36、对周围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危害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的液化气、天然气等易燃易爆气体泄漏、引爆事故。

37、重要建筑物倒塌,毒性气体泄漏、放射性物质扩散、重大饮用水源污染、重要药品流失等性质严重、危害较大的事故。

38、各类飞机、火车在区域内发生的事故。

四、灾情疫情类

39、有明显震感的地震。

40、大风、暴雨、雷电、洪水、森林火灾、冰雹、霜冻、滑坡等自然灾害造成损失达到下列情况之一的:

造成2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

受灾区域在3个镇以上的;

损毁房屋在50间以上的;

农作物受灾面积5000亩以上的;

农作物绝收面积1000亩以上的;

受害森林面积1000亩以上的;

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的。

41、一类动物疫情或新发现或经消灭又重新发生的动物疫情。

42、新发现的植物检疫对象和其他危险性病虫杂草。

43、受害面积5000亩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突发性森林病虫害。

44、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和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病以及非典型肺炎、禽流感、手足口病等发生并有扩散、流行趋势,同一类型伤病集中出现且出现3人以上死亡的,或其他重大疫情。

45、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情况;发现不明原因群体性疾病的情况;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的情况。

、学校类

46、学校师生对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开放、科技文化、社会稳定和国际国内重大活动等的主要看法和重大思想动态;以及因学习、生活、文化倾向等原因引起的突出矛盾和不满情绪。

47、通过国际互联网或传真、邮件、信函等方式向学校传递反动宣传品,并在师生中引起强烈反响的。

48、学校自发建立或参与人数在3人以上的带有政治色彩或帮会性质的社团组织,开展非法结社、集会活动等情况。

49、师生参与人数在30人以上的集体上访、申请上街游行或已发生的聚众请愿、游行、闹事、罢课、罢教等事件。

50、少数民族学生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和思想情绪,以及因学习、生活、习惯等与社会、学校、汉族学生或少数民族学生内部引起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51、造成1名以上学生死亡的交通事故、治安事故、中毒事故、火灾事故、校舍倒塌事故、溺水事故或其他事故。

52、有学生直接参与、造成重大社会政治影响的案(事)件。

53、因升学、毕业分配、生活困难、身患疾病、悲观厌学等造成1名以上学生自杀、死亡或残废的,以及由此产生的盗窃、报复社会的重大治安事件。

54、教师和教育工作者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和有关法律法规,体罚学生引发广泛关注的,造成1名以上学生死亡或3名以上学生重伤的,猥亵或强奸学生的案(事)件。

55、因矛盾纠纷引发的大中专学校与社会有关方面、厂矿职工与周边群众、军队与地方之间影响较大的冲突事件。

56、大中院校内的少数民运分子企图利用社会敏感问题制造事端的苗头和情况。

六、苗头性和预警性信息

57、上述各类重大情况在未发生之前出现的苗头性、预警性信息。

七、特殊情况

58、事件、案件、事故、灾情、疫情达不到上述标准,但参与和涉及的人员身份特殊,或持续时间长或发生地点和部位敏感,容易产生很大社会政治影响,或有其他特殊情况,可不受上述标准制约,灵活掌握,酌情上报。

59、破坏投资环境,造成恶劣影响的案件、事件。

60、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同志交办信息工作机构了解掌握的有关重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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