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

关于印发安康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安康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zfgxqgwh/2015-13323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5-06-30 10:47

安高新管发〔2015〕15号

 

安康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安康高新区政务
服务中心运行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管委会各部门、驻区各单位:

现将《安康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康高新区管委会
                        
2015年6月21日

 

 

安康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运行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简化审批程序,营造优质、高效的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环境,保障安康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政务服务中心)规范、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务服务中心是高新区设立的面向社会公众集中办理行政审批项目和其他服务事项的机构和场所,隶属管委会办公室管理。
   第三条  政务服务中心遵循高效、便民、公开、廉洁的原则,实行“一站式”办公,窗口服务、阳光操作,即一个窗口受理、一次性告知、一条龙服务、一次性收费、限时办结的模式,实现一切为了群众,一切方便群众。
   第四条  政务服务中心各窗口工作人员由管委会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五条  大力推行“智慧政务”、“数字政务”、“掌上政务”,开展微信、虚拟大厅等网上审批制度,利用互联网、软件系统及高科技电子产品,实现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政务服务中心的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拟定、健全高新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政策、制度和方案,并组织实施,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实现依法行政,改善发展环境。

(二)监督检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划方案和执行情况;清理、确认行政审批项目;监督检查行政审批行为。

(三)制定政务服务中心内的各项制度并组织实施,分析研究实施中遇到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
  (四)组织联审会,协调重大事项并联审批,跟踪重点事项的运行,监督专项审批的完成情况。
  
(五)跟踪督查一站式服务工作,并受理行政审批投诉。

(六)协调进驻大厅各部门、单位之间、大厅窗口与所在部门、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
  (七)管理各窗口和窗口工作人员,为各窗口和窗口工作人员提供后勤保障。
  (八)办理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项目审批与管理

第七条  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和驻区各单位行使的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事项,都必须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

第八条  实行“两集中、两到位”,即审批事项集中、审批权限集中,工作人员到位、授权到位。各部门、各单位应将所承担的行政审批权限集中到一个股(室),整体进入本部门驻厅“窗口”进行办理,有关审批工作人员集中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办公。“窗口”实行首席代表负责制,各部门、各单位对进驻大厅集中审批的事项要充分授权,并以书面形式给窗口首席代表和工作人员颁发授权书。
   第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公开入驻政务服务中心的事项。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审批和服务项目,不得在政务服务中心外另行受理和审批。
   第十条   入驻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审批事项,实行“六个公开”,即公开审批内容、办事程序、政策依据、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的审批事项,实行“四件管理”,即:即办件、承诺件、联办件、上报件。 
   第十二条  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接到申请人申请的事项后,根据审批事项程序及内容,按照以下四种方式办理:
    (一)即时办理件
     办理程序简单的,窗口工作人员即收即办,当场办结。
    (二)承诺办理件
    需要审核、论证、召开听证会、公告或现场勘察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出具《承诺件通知单》,按不同事项承诺相应的办理时限,按规定程序审批,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三)联合办理件
     1.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审批事项,应由牵头部门窗口受理,出具《联办件通知单》,并负责全程督办。
     2.牵头部门首席代表根据联办项目的具体情况,采用以下两种方式办理:
    (1)涉及部门较少、程序相对简单的事项,发出《联合审批事项会签通知单》,协调联合审批的各有关部门签署审批意见,各项前置审批程序办结后,牵头部门审批办结。
    (2)涉及部门较多、程序复杂的事项,以联审会议的方式办理,牵头部门首席代表向政务服务中心提出,政务服务中心向相关部门发出《联合审批会议通知单》,通知参加会议的各有关部门做好准备,在约定的时间联合同步审批。
     3.联审会前需要进行现场勘验的,由政务服务中心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联合进行,一次完成,特殊情况最多不得超过两次。
     4.经联审会议同意批准的事项,牵头部门窗口在承诺的时限内核发有关文件和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批准事项通知单》,并书面告知理由。
     5.联审会议由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召集和主持,牵头部门首席代表配合,各相关部门派主管审批事项的负责人参加。缺席的,视为同意联审会议结果,并在会后负责办理相关手续,承担相应责任。
     6.联审会会议纪要由牵头部门起草,管委会办公室签发,分送各相关部门。各相关部门应严格执行会议决定。
     (四)上报办理件
    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属于上报件的,在受理申报材料时,当场确认其申报材料齐全的,出具《上报件通知单》,按承诺时限履行完初审程序后,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并在规定时限内将办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报政务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  对各类事项的办理情况,在承诺时限内,申请人凭所办事项通知单,可到原受理窗口查询。对办理情况或结果有异议的,受理窗口要依法明确答复。
    第十四条  各窗口出具的各类通知单,由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印制,统一配发。
    第十五条  政务服务中心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其职责、权限进行审批,不得越权或违法违纪审批。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指时限,是指正常工作时间,遇节假日、双休日顺延。

 

第四章  首席代表及职责

第十七条  政务服务中心实行首席代表制。审批事项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各部门、各单位应向窗口派驻审批事务首席代表,首席代表接受本部门和政务服务中心双重领导。首席代表是部门窗口负责人,代表本部门行使行政审批权,对授权审批事项有现场处置权。
    第十八条  首席代表的主要职责是:
    (一)代表本部门在政务服务中心行使行政审批权,指导本部门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
    (二)负责办理本部门即办件,协调办理本部门承诺件、联办件、上报件;
    (三)参加联审会议,代表本部门签署联合审批事项的会签意见;主要责任部门的首席代表负责组织联合审批事项的会签,协助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召集联审会议;
    (四)负责本部门与政务服务中心的协调工作,协助政务服务中心做好本部门派驻工作人员的管理、考核工作;
    (五)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管理和使用等工作;
    (六)按权限管理本部门窗口其他事务。

 

第五章  窗口工作人员的选派与管理

第十九条  各进驻部门选派到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作风正派,爱岗敬业,勤政廉洁;
  (二)熟悉业务,组织协调能力强,属部门业务骨干;
  (三)熟悉计算机操作,能熟练进行计算机文档处理;
  (四)年龄45周岁以下,大专以上学历;
  (五)身体健康,形象气质较好。
  第二十条  各进驻部门选拔推荐的窗口工作人员人选须经管委会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方可安排进驻,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进驻部门应及时另行选拔推荐。
  第二十一条  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的人员由所在部门和政务服务中心共同管理,其日常工作、年度考核、政治学习以政务服务中心管理为主,所在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

第二十二条 政务服务中心应制定严格有效的窗口工作人员考核管理制度,加强窗口工作人员的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工作。经考核确认工作成绩突出的,应公开表彰奖励;考核确认不称职或不能胜任窗口工作的,应及时要求选派部门调换。

第二十三条 窗口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指标由考核部门单列管理,不占选派部门相应指标。鉴于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均系各进驻部门选派的业务骨干,窗口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指标比例应高于其他部门标准,具体比例由政务服务中心与考核部门协商确定。 

第二十四条 窗口工作人员在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期间,其在原单位享受的工资和其它福利待遇不变,高新区财政可视情况参照市内外其它地区的做法,给予窗口工作人员适当的岗位津贴或绩效考核补助。

第二十五条 窗口工作人员原则上应在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满一年方可调换,因特殊情况工作不满一年确需调换的窗口部门应向管委会办公室书面报告说明理由,经审核同意后,由政务服务中心书面通知窗口部门予以调换。由于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的特殊性,各进驻部门不得对窗口工作人员安排其它与窗口工作职责无关的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造成窗口工作人员缺岗。 

 

第六章 窗口部门的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六条  政务服务中心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会同考核部门对进驻窗口部门进行全面、系统的绩效考核,把窗口部门工作绩效优劣与奖惩切实挂钩。

第二十七条  窗口部门考核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派、调整和管理窗口工作人员;  

(二)进驻窗口部门工作人员是否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规范、优质、高效地办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
  (三)进驻窗口部门受理办件的数量与质量;
  (四)进驻窗口部门及其窗口工作人员是否因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责任追究;
  (五)进驻窗口部门及其窗口工作人员是否受到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申报人的书面表扬或投诉。

(六)进驻窗口部门工作人员日常表现情况。

(七)进驻窗口部门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收费是否按政务服务中心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窗口部门的考核分为月度考核、季度考核和半年考核和年度考核四个层次,月度考核和季度考核、半年考核是年度考核的重要基础,年度考核与窗口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一并进行。

第二十九条  政务服务中心应参考目标管理考核和机关效能考核工作的具体做法,结合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窗口部门考核评定工作细则,切实做好窗口部门的考核评定工作。

第三十条政务服务中心年度考核在部门综合目标考核总分中占3分值,年度考核结果按比例折算后,直接进入部门年度综合目标总分。其进驻部门社会满意度评价分值直接运用政务服务中心服务对象综合评价分值。

 

第七章 行政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进驻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政务服务中心责令其纠正或予以通报批评,拒不纠正错误或违规情节严重的,由管委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窗口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政务服务中心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其纠正错误,违规情节严重或屡次发生违规行为的,由管委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管委会办公室应根据本办法规定,会同机关效能建设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制定具体的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落实行政审批服务责任追究的具体内容和措施,切实加强行政审批服务责任追究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由管委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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