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

安康高新区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文件名称 安康高新区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索引号 zfgxqgwh/2012-10757 公开目录: 招标采购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2-05-24 15:31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政支出管理,节约采购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安康市市级单位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安康高新区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采购范围。高新区行政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见附件1),适应本办法。

    第三条  采购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适应工作需要和勤俭节约相统一;保证产品质量和维护采购部门、供应商利益相一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促进廉政建设相结合。

    第四条  采购管理。成立高新区政府采购领导小组,负责高新区政府采购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具体负责高新区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实施、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操作规程;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政策制定及预算审核管理,确定采购方式,监督政府采购的组织实施,受理政府采购投诉,协调处理采购活动产生的争议和纠纷;纪工委负责对政府采购行为全过程的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第五条  采购程序。高新区政府采购按以下程序办理:

    1、计划审批。各部门填报《高新区政府采购审批表》(见附件2)报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批,财政局对采购预算和采购

方式审核后提出初步意见报分管财政领导批准并将批准后

的政府采购审批表分别返还申请部门、采购办、管委会办公

室。

    2、采购组织。采购办根据批准的政府采购审批表按照

《政府采购法》规定程序组织实施政府采购。

    3、验收。采购办根据协议、合同监督供货商(服务单

位)提供商品和服务,组织政府采购验收,填写《高新区政

府采购验收结算单》报财政局审核。

    3、结算。供应商应根据审核后的《高新区政府采购验

收结算单》开具正式发票送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报账员将

正式发票、《高新区政府采购验收结算单》、采购协议或合同一并报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批后送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条  采购方式。政府采购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具体采购方式由财政局根据采购限额标准和以下原则由财政局确定。

    (一)公开招标

    1、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见附件1)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2、公开招标的程序、方式、方法按照《政府采购货物

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办理。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

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二)邀请招标。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

比例过大的。

   (三)竞争性谈判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宜采用竞争性谈判

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

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

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或金额在竞争性谈判数

额标准之内(见附表1)。

    竞争性谈判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成立谈判小组。由采购办指定谈判小组人员,谈判小组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

    2、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3、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4、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

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

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

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

应商。

    5、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

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

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

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别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

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四)询价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金额在询价数额标准之内(见附表1)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并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成立询价小组。由采购领导小组指定询价小组人员,询价小组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2、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3、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

更改的价格。

    4、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

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

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五)单一来源采购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第七条  供应商确定。参与高新区政府采购的供应商由采购办按以下条件确定,报财政局备案。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

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供货方式。供应商提供货物(服务)的方式分

为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

    本办法所称的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是指政府采购项目

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供应商及其所提供货物或服务

(包括品牌、规格型号、市场参考价、优惠率、供货期限、

服务承诺等),以协议方式固定下来,由采购人在协议有效

期内自主选择供应商及其所供货物或服务的一种采购形式。

    凡是安康高新区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中,注明

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应该采用协议供货和定点供货方式,

其它可根据采购的数量和金额由财政局确定供货方式。

    第九条  协议供货产品价格的调整。

    在协议供货有效期限内,中标产品市场价格发生变化的,中标供应商应当及时按投标承诺调整产品价格。调整后

价格的优惠率应在保证不降低配置标准的前提下不低于该产品中标时的优惠率。中标产品价格调整后,在3个工作日

内将该产品中标时和调整后的媒体价格、市场参考价、优惠

率分别报高新区财政局和采购办备案。

    第十条  协议供货产品的替换。

    在协议供货有效期限内,中标产品出现更新换代、停产

的,在不降低产品质量和配置档次的前提下,可以提供该产

品的替换产品,其协议供货的优惠率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的

优惠率。协议供货供应商应在3个工作曰内报高新区财政局

和采购办备案。

    第十一条  公务用车采购实行备案制,应首先填写《安康高新区公务车购置登记备案表》,履行完备案登记手续后再按政府采购程序购置。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

    财政局加强对政府采购组织实施的监督检查,主要内容是: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等;对进场交易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交易行为,专家评审行为实施重点监督,及时处理市场内发生的各类纠纷和争议,有效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

    纪工委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部门单位、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监察。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受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

    对于违反政府采购有关管理规定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违法行为的部门或个人,由纪工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不适用政府采购行为。

    因有特殊要求已由上级部门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2010年—2011年安康高新区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2、安康高新区政府采购审批表。

    附件1:

  2010年—2011年安康高新区政府采购目录

及采购限额标准

    一、 政府采购目录

    必须委托安康高新区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的通用类项目。

    1.货物类[未列入协议供货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金额在

3 0 0 0元(含3 0 0 0元)以上]。

   (1)各类交通工具。

   (2)办公设备。

   台式计算机(协议供货)、便携式计算机(协议供货)、打印机(协议供货)、传真机(协议供货)、复印机(协议供货)、速印机(协议供货)、碎纸机、多功能一体机(协议供货)、投影仪、扫描仪(协议供货)、刻录机、照相机、摄像机、摄录一体机、数码一体机、电话机、家具等。

  (3)移动储存设备。

  U盘、移动硬盘、数码伴侣、录音笔等。

  (4)网络设备。

  服务器、小型机、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硬件防

火墙、UPS等。

  (5)通用软件。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办公软件、防病毒软件等。

  (6)办公消耗用品。

  硒鼓、墨盒、碳粉等。

  (7)电器设备。

  空调机、电视机、吸尘器、电冰箱、冰柜、微波炉、饮水机以及其他电器设备。

  (8)视频会议设备。

  (9)电梯。

  (10)锅炉。

  (11)中央空调机组。

  (12)软件开发设计及升级。

  (13)公务制服。

  (14)各类图书教材。

  (15)其他货物。

  2.工程类[单项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

  建筑物改扩建及维修、装修工程,水暖管网维修更新,绿

化、美化工程及维护,系统集成及网络工程,电梯、锅炉及

消防等安装工程,污水处理,其他工程。

  3.服务类。

  (1)公务车辆保险、维修(定点采购)。

  (2)会议及接待(定点采购)。

  (3)印刷(定点采购)。

  (4)工程设计和监理[单项金额在2万元(含2万元)以

上]。

  (5)网络服务费[单项金额在0.5万元(含0.5万元)以

上]。

  (6)社会中介服务。

  (7)租赁、培训、物业管理。

  (8)其他服务项目。

   二、 采购限额标准

  (一)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 0万元(含5 0万元)

以上。

  (二)竞争性谈判数额标准。

  货物、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

-50万元、工程项目在5万元(含5万元)-50万元。

  (三)询价采购数额标准。

  单项或批量金额在3 0 0 0元(含3 0 0 0元)-5万元的货物和服务。

    附件2:安康高新区政府采购审批表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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