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高新区社会资本购置产业园区
标准化厂房及配套设施激励办法(试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国办发〔2022〕19 号)和《市国资委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改革推动国资国企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安国资发〔2025〕8号)文件精神,为加快产业园区资产盘活、支持企业长远发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社会资本购置高新集团及其全资、控股、参股公司投资建设产业园区的标准化厂房、办公楼、宿舍及配套设施资产的政策激励事项。
第二条 社会资本购置产业园区资产需填写《资产购置申请表》(详见附件)并提供相关印证资料,由招商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其产业类别、准入条件等情况进行审核,符合入园条件的方可购置产业园区资产。
第三条 所交易的产业园区资产需由产权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后,根据产权状态确定交易方式:对满足转让条件且可以正常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的资产,按照国有资产交易规定组织出让;对银行设押资产,采取“先认购附期限交易后办理不动产证”方式签订协议,待满足转让条件后再组织出让程序并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条 对可以正常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的资产,社会资本可选择以下方式购置资产:
(一)社会资本一次性付清资产购置价款全款及相关税费后,按程序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
(二)社会资本选择分期付款的,首付款不得低于资产交易总价的50%,剩余购置价款原则上应在1年内分期付清。付清全款及相关税费后按程序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购置价款未支付部分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1.对2年以内未付清的资产购置价款部分,产权单位按照同期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100个基点(即LPR+1%)的标准向社会资本收取资金占用费。
2.对2年以上3年以内未付清的资产购置价款部分,产权单位按照同期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200个基点(即 LPR+2%)的标准向社会资本收取资金占用费。
3.对超过3年还未付清资产购置价款的,产权单位有权解除相关资产交易合同,或将未支付部分按照同期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0个基点(即 LPR+3%)的标准向社会资本收取资金占用费。
第五条 社会资本自愿采用“先认购附期限交易后办理不动产证”方式购置设押资产的,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一)社会资本在支付资产认购款时应按照资产评估价支付不低于 50%的首付款,首付款付清后签订限期交易合同,并不再收取房屋租金。认购款未支付部分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1.对2年以内未付清的认购款部分,产权单位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社会资本收取资金占用费。
2.对2年以上3年以内未付清的认购款部分,产权单位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100个基点(即 LPR+1%)的标准向社会资本收取资金占用费。
3.对超过3年未付清的认购款部分,产权单位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200个基点(即 LPR+2%)的标准向社会资本收取资金占用费。
(二)设押资产具备转让条件时,产权单位应按照国有资产交易规定对资产进行评估后组织出让程序。社会资本应积极参与资产竞买,前期交纳的资产认购款可在支付资产购置款时一并结算。社会资本按程序获得资产并付清全款及相关税费后按程序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条 对本办法出台前租赁入驻产业园的招商引资企业,在2026年底前申请购置租赁资产的,可按照毛坯厂房10元/㎡/月、已装修厂房12元/㎡/月的标准计收房屋租金。社会资本在正式购置资产前应交清欠缴房租,多余部分在支付资产购置款时一并结算。
第七条 对社会资本申请购置资产涉及的装修资产财政补贴部分,应依法计入资产评估总价,并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一)本办法出台前享受装修补贴政策的招商引资企业在购置其租赁的含装修资产时,可在签订资产购置协议后暂不支付装修补贴对应的价值款项。经管委会相关部门考核达标的,原装修补贴对应价值不再向企业收取,装修资产按照招商引资协议约定归企业所有;考核未达标的,企业须在考核期满后30日内,将装修补贴对应价值一次性支付至产权单位指定账户。
(二)对不属于上述情况的社会资本购置资产时,其购置价格应包含装修对应的政府补贴资产价值。
第八条 对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带动能力强的项目,高新国有企业可按照投资管理规定以产业园区实物资产对入园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减轻企业投资压力,增强融资能力。
第九条 社会资本购置产业园区资产时如涉及以前年度尚未兑现的产业扶持政策的,可由招商局牵头会同相关单位进行考核认定,在社会资本支付资产购置价款或认购款时,将应兑现的产业扶持政策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进行结算。
第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高新区制定的相关招商引资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本办法实施后以本办法为准。但招商引资中约定的委托代建回购厂房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招商局牵头,会同财政局、经发科技局、审计局、高新集团等单位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安康高新区鼓励社会资本购置国有资产奖励扶持办法(试行)》(安高新办发〔2024〕105 号)同时废止。
附件:资产购置申请表.docx
政策解读:https://www.sxakhidz.gov.cn/Content-289001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