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安康高新区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通告

时间:2024-09-14 16:38 作者: 源自:

  根据安康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安高新办发〔2024〕157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区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参保对象:凡具有我区城乡居民户籍或取得我区居住证未纳入职工医保的人员。

  二费标准: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财政补助为每人每年670元,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00

  三、参保资助政策

  (一)全额资助。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个人不缴费,由医疗救助资金全额资助。

  (二)定额资助。低保对象、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定额资助,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00元。

  对定额资助的参保人员,按照“实缴费款申报缴费”的方式征收,参保人员个人按年缴费标准(400元/人/年)减去定额资助后的差额缴纳医保费,即只缴纳200元。

  个人缴费享受定额资助的参保人员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的,不享受个人缴费定额资助政策。

  (三)20241月1日起,新生儿出生90天内由监护人前往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并按照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起至出生当年12月31日。

 四、缴费时间及持遇享受

  集中缴费期为:2024年9月至2024年12月20日(具体时间以各统筹区发布时间为准)。集中缴费期内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补缴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补缴期内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设置固定待遇等待期3个月。  

  未在集中缴费期或补缴期参保缴费,不得享受参保年度的居民医保待遇。

  五、新参保人员:无参保登记信息人员或新参保年度需调整参保缴费地的人员,须持本人户口本等户籍地有效证明、长期居住地公安部门制发的居住证,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具有特殊人员身份的须携带相关身份证明),前往高新区政务服务大厅医保窗口办理参保登记,按照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进行缴费。

  六、新生儿

  (一)2025年1月1日起,新生儿出生90天内由监护人在新生儿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医保经办部门办理参保登记,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起至出生当年12月31日:新生儿出生当年未在90天内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当年内可按照全省统一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参保缴费,缴费完成后,待遇享受期为出生当年缴费的次月起至12月31日。

  (二)新生儿出生日期距离当年12月31日不足90天,如享受出生当年医保待遇,须在出生后90天内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如享受出生次年医保待遇,须在出生后90天内缴纳出生次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未在90天内缴纳相应年度医疗保险费,按一般人员参保缴费及享受待遇相关规定执行。

  (三)新生儿出生后死亡的,且监护人在其出生之日起90天内为其参保缴费的,出生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政策规定予以报销。

 

  政策咨询:安康高新区卫生健康和医疗保障局(8180861)   安康高新区巩固衔接办3351577)

  缴费咨询:国家税务总局安康高新区税务局3322015)

 

        国家税务总局安康高新区税务局   

                    安康高新区卫生健康和医疗保障局  

                    安康高新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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