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行遗体火化。凡火化区逝者,遗体一律实行火葬,坚决杜绝骨灰装棺二次安葬。对土葬改革区和具有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其自愿实行火葬的,应予鼓励。
二、推行集中治丧。安康中心城区和各县(市、区)主城区办理丧事活动,应在殡仪馆进行。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镇、大型易地搬迁安置社区和人口密集的村,建设殡仪服务站,供群众开展文明治丧活动。禁止在居民区、城区街道、公共场所搭建灵棚进行殡仪治丧活动。
三、禁止乱埋乱葬。大力推行骨灰寄存和公墓集中安葬方式,禁止乱埋乱葬。不得在耕地、林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铁路、国道、省道、县道、高速公路、通航河道两侧500米或可视范围内,水库及河流堤坝外侧1000米或可视范围内建造坟墓;不得超标准建墓立碑;不得对旧坟进行翻新扩建。全市区域内的“活人墓”一律拆除,深化“活人墓”、硬化大墓等违规坟墓排查整治。
四、倡导文明祭祀。提倡通过敬献鲜花、植树绿化、网络祭祀、踏青遥祭等形式缅怀故人,不得在城区道路、广场、公园、居民小区等公共场所焚烧香蜡纸钱等祭祀用品,严禁使用不易降解材料制成的祭祀用品。
五、规范丧葬市场。规范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全面实行殡葬服务机构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制度,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坚持丧主自愿,严禁强行服务。禁止在全市范围内制造销售超标准墓碑及封建迷信殡葬用品。
六、落实惠民政策。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加强基本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并为城乡困难群众减免费用或发放补贴,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将政策惠及对象扩展到辖区所有居民,逐步实现基本殡葬服务的普惠性、均等化。
七、加强执法监管。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将依据《殡葬管理条例》《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阻碍民政、市场监管、自然资源、林业等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2
近年来,我市在推进殡葬改革方面虽然取得一定成效,但是对标中省要求,还存在一些短板不足,特别是我市殡葬改革起步晚,城乡居民传统丧葬习俗根深蒂固,平均火化率远低于全国全省平均水平,殡葬服务设施供给不足,城乡散埋乱葬等问题依然突出。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革除丧葬陋俗,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殡葬管理条例》《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市民政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的通告(讨论稿)》(以下简称《通告》)。
三、主要内容
《通告》主要内容包括:实行遗体火化,推行集中治丧,禁止乱埋乱葬,倡导文明祭祀,规范丧葬市场,落实惠民政策,加强执法监管等7部分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