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垃圾及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通告

时间:2023-05-18 15:50 作者: 源自: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空气质量,提升人居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全力打赢蓝天保卫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安康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燃放销售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秸秆垃圾禁烧,是指不得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和其他农业生产废弃物,同时不得露天焚烧落叶、荒草、橡胶、塑料、生活垃圾以及可燃性工业废物、建筑垃圾。

  二、高新区全域范围内均为秸秆垃圾禁烧区和烟花爆竹禁燃禁售区,实行全年全时段禁烧、禁燃禁售,凡露天焚烧秸秆垃圾和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均系违法行为。

  三、各区域化党委、托管村(社区)对辖区禁烧、禁燃禁售工作负主要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开展禁烧、禁燃禁售的宣传教育和处置工作。各村(居)民委员会将禁烧、禁燃禁售工作纳入村(居)规民约,引导村(居)民自觉遵守禁烧、禁燃禁售相关规定。

  四、生态环境局、城市管理执法局、社区管理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高新分局及各区域化党委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会同各托管村(社区)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查处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露天焚烧秸秆垃圾、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或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要立即受理、依法处置。鼓励社会公众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者依据《安康高新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予以奖励。

  五、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柴草、树枝等产生烟尘污染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对燃放烟花爆竹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六、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禁烧、禁燃禁售管理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举报电话:违法露天焚烧秸秆垃圾:8168539

  违法销售烟花爆竹:3360328

  违法燃放烟花爆竹:110

                       

安康高新区管委会

                               2023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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