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关于在全区开展公租房保障对象资格审核的公告 | ||
索引号 | zfgzbmwxb/2023-0042 | 公开目录: | 保障性住房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日期: | 2023-04-14 16:35 |
根据《陕西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租房监督管理的通知》(陕建发〔2023〕29号)、《安康市住房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安住建发〔2023〕10号)、《安康高新区保障性住房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安高新办发〔2023〕97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公租房管理,整治承租人违规行为,促进公租房规范化运行。决定于2023年4月-5月对公租房保障对象进行资格审核,现公告如下:
一、资格审核范围
截止2023年4月10日未通过资格审核的公租房承租人。
二、资料提交要求
参与本次资格审核的承租人须在2023年4月15日—4月22日前往所在社区物业服务中心领取《安康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附件1)及审核材料清单(附件2)。并如实填写个人与家庭成员信息,准备相关审核材料,于2023年5月6日前将《申请表》及所需资料提交至所在社区物业服务中心。专班将组织相关单位对所有参与本次资格审核的公租房承租人信息进行核实。
三、续租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承租人及家庭成员在中心城区无房产;
(二)承租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规定标准(安康市统计局发布的2022年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976元,即人均月收入低于2665元);
(三)承租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满2年,月工资低于4000元。根据公租房管理办法,承租人月工资应低于全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根据安康市统计局发布的2021年安康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41526元。高新区结合实际适当放宽标准;
(四)承租人为新就业人员的,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参加工作满1年,毕业年限未满5年,月工资标准参照上一条;
(五)承租人家庭成员2年内无资产转移、注销记录;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应具备的条件。
四、承租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公租房保障:
(一)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
(二)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房的;
(三)改变所承租公租房用途的;
(四)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五)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
(七)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的;
(八)名下拥有车辆,价值超过15万元的(以购车发票为准);
(九)名下拥有工商登记信息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由高新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责令其在规定的搬迁期内退回公租房。承租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未提起行政诉讼,并且在规定期限内未退回公租房的,专班将组织相关部门予以清退。清退期间依据安康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安康中心城区公租房租金标准的批复》(安发改价格函(2020)265号)文件规定,按市场价6.00元/平方米/月收取租金 。
五、特别说明事项
(一)经核实,若发现承租人谎报个人与家庭成员信息、伪造印证材料的,将立即取消其保障资格,拉入“黑名单”,5年内不得享受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
(二)参与本次资格审核的承租人若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安康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申请(审核)表》及相关印证资料的,将视作自动放弃,取消其保障资格。
六、咨询电话及联系人
富家河社区物业服务中心:赵昌苗 0915—2333390
居尚社区物业服务中心:黄忠萍 0915—3323690
花园社区物业服务中心:王亚男 0915—2261183
七、监督举报电话
陕西省举报投诉热线:965356
高新区举报投诉热线:0915-3355361
附件:1.《安康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xlsx
高新区保障性住房领域专项整治工作专班
2023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