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安康高新区纪检监察工委印发《高新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 ||
索引号 | /2021-0000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日期: | 2021-07-06 09:08 |
各部门、驻区各单位,高新集团:
现将《高新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安康高新区纪检监察工委
2021年7月6日
高新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为加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力度,增强责任意识,提高工作效能,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二条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坚持属地管理、行业主(监)管部门一线把关、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织协调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各部门党员干部员工、公职人员(含退休人员),以及其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区属公办中小学校副校级及以上干部,以及其直系亲属;高新集团及子公司党员,以及其直系亲属;各村“三委”干部,以及其直系亲属。
第四条 行业主(监)管部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按照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直至诫勉谈话的方式,依次追究直接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一)未按规定制定行业或领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规划、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办法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工作责任制,履行对所主(监)管行业或领域涉嫌非法集资活动进行监测、预警、形势分析、风险排查职责的;
(三)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举报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事项,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领导小组交办事项的。
第五条 行业主(监)管部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按照停职检查、调离岗位的方式,依次追究直接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一)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涉及非法集资信访事项,致使矛盾激化,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
(二)对涉及非法集资的重大事项或紧急事项,不按规定进行风险排查并及时上报的。
第六条 行业主(监)管部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严追究责任,按照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直至免职的方式,依次追究直接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一)主(监)管行业或领域连续发生多起特大非法集资案件,因处置不力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二)在处理非法集资善后工作中,因推诿、拖延、敷衍等行为致使事态扩大,产生特别严重后果的;
(三)对非法集资活动引发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协助配合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其他按照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理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拒绝改正错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隐瞒事实真相,干扰、阻碍责任追究工作的;
(三)对投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打击报复的,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一年内被再次追究责任的;
(五)领导干部因亲属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亲自或授意他人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或者唆使、纵容参与非法集资群众非法信访的,或者就处置、立案、审理、判决、执行等提出倾向性意见或具体意见进行干预的;
(六)其他按照规定应当从重处理的。
第九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领导小组提出责任追究建议时应作出责任追究决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