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关于印发《安康高新区党工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的通知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安康高新区党工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的通知
索引号 /2021-0000 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1-09-03 08:52

各部门、驻区各单位,高新集团:

《安康高新区党工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已经党工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安康高新区工委

2021年9月3日

安康高新区党工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安康高新区党工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推动理论武装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康高新区党工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是安康高新区党工委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职理论学习的重要组织形式,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性修养的重要内容,是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制度,是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提高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安康高新区党工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以政治学习为根本,以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首要任务,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重点,以掌握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为目的。学习内容包括:

1.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批示、文章;

2.党章党规党纪和党的基本知识;

3.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4.国家法律法规;

5.党中央重要会议和重要文件,省委、市委特别重要的会议和文件;

6.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7.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和世界历史;

8.推进工作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科技、军事、外交、民族、宗教等方面知识;

9.改革发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10.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学习的其他重要内容。

第四条  安康高新区党工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采取集体学习和个人自学两种学习形式组织:

1.集体学习。集体学习是党工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的主要学习形式,采取专题辅导、轮流主讲、讨论交流等灵活多样的学习方式。安康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班子参加会议,各部门、驻区各单位,高新集团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每季度召开1次部门助理以上干部集中学习会,每两个月召开1次部门副职以上干部集中学习会)。每年集中学习不少于6次,学习研讨不少于2次,学习次数依次编号。

2.个人自学。个人自学是中心组集体学习研讨的基础,中心组成员要结合重点领域和分管工作实际,充分利用“学习强国”学习平台,明确学习重点,研读重点篇目,记写学习笔记。

第五条  安康高新区党工委对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主体责任,把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第六条  安康高新区党工委书记是安康高新区党工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第一责任人,负责审定学习计划、确定学习内容、主持学习会议、提出学习要求、进行学习讲评、指导督促中心组成员学习等。

中心组学习会议原则上不得请假,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由本人报经党工委书记批准后,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向管委会办公室报备。

第七条  管委会办公室负责统筹会议、印发会议通知、做好会议组织服务工作。

宣传统战工作部负责人担任安康高新区党工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秘书,负责拟定学习计划、学习建议、邀请专家授课、提供学习资料、做好学习会议记录、整理中心组学习档案、资料报送以及宣传报道等工作。

组织群团工作部负责人与宣传统战工作部负责人共同担任安康高新区党工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秘书,负责把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纳入考核内容,作为领导干部考察的重要依据,配合党工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服务工作。

第八条  安康高新区党工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根据形势任务的要求,结合工作需要和本人实际,明确学习重点,研读必要书目,抓好个人自学。把理论学习与专题调研结合起来,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扎实开展调查研究,深化理论学习,每人每年到基层调研不少于60天,撰写学习心得、调研报告或理论文章不少于2篇,到党建联系点、包抓帮扶单位及所在党支部讲党课或作形势政策报告不少于1次。要积极参加学习讲坛、读书会、报告会等学习活动,充分利用网络学习平台开展学习,拓宽学习渠道,提升学习效果。

第九条  宣传统战工作部每年年初按照中央要求和省委、市委、党工委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安康高新区党工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经安康高新区党工委审定后施行。

凡上级部门要求安康高新区党工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或纳入考核的,相关部门应及时提出学习建议,及时提请宣传统战工作部统筹安排。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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