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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党工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工作 规则等4项制度的通知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党工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工作 规则等4项制度的通知
索引号 /2021-0000 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1-06-15 15:47

党工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党工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关于市县党委建立巡察制度的意见》和《中共陕西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市委巡察工作制度规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领导小组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决策部署,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忠诚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认真落实中省市巡视巡察工作方针和党工委决策部署,坚定不移深化政治巡察,加强对巡察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发挥巡察全面从严治党利剑作用,为加快高新区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条 领导小组在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和党工委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巡察监督,向党工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领导小组由组长、副组长及成员组成。组长负责全面工作,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工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纪检监察工委书记担任,成员由组织群团工作部部长、主持纪检监察工委日常工作的副书记、巡察办主任组成。

第四条 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中省市和党工委有关决议、决定;

(二)向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和党工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三)研究提出党工委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四)按照规划组织完成巡察全覆盖任务;

(五)研究提出每次党工委巡察对象建议名单,巡察组组长、副组长人选以及任务分工;

(六)听取党工委巡察组的巡察情况汇报;

(七)研究党工委巡察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八)加强对全区巡察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并组织检查;

(九)安排领导小组成员参加党工委巡察组的巡察进驻和反馈;

(十)研究制定全区巡察工作重要制度规定;

(十一)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领导小组应当将下列事项及时报告党工委:

(一)党工委巡察工作规划和任务安排;

(二)每次党工委巡察对象建议名单;

(三)每次党工委巡察综合情况;

(四)完成党工委巡察全覆盖任务的综合情况;

(五)重大、敏感问题的专题报告;

(六)重要制度规定;

(七)其他应当向党工委报告的事项。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六条 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或委托副组长召集和主持,会议时间和议题由组长确定,成员可以提出建议。根据需要确定有关人员列席。领导小组成员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向组长或副组长请假。

第七条 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议下列事项:

(一)贯彻落实中省市和党工委关于巡视巡察工作决策部署的措施和意见;

(二)党工委巡察工作规划和任务安排;

(三)党工委巡察组提交的巡察报告和阶段性报告;

(四)拟报送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和党工委的巡察工作情况报告;

(五)有关重要制度规定;

(六)需由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 提交党工委委员会议审议的巡察情况报告,由副组长报党工委书记审批。

第九条 领导小组会议由巡察办专人记录,决定事项应当形成纪要,经组长审核批准后印发。

第四章  组织原则

第十条 领导小组带头贯彻执行《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加强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若干规定》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决定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呈报党工委的请示、报告等,由副组长审核签报;领导小组印发的文件,由组长或委托副组长审核签发。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成员发表关于巡察工作的讲话、文章应当按程序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党工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党工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关于市县党委建立巡察制度的意见》和《中共陕西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市委巡察工作制度规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巡察办是党工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为党工委工作部门,设在纪检监察工委,统筹协调、指导督导、服务保障巡察工作,向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巡察办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和工作水平,确保中省市和党工委关于巡视巡察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四条 承担传达贯彻中省市和党工委、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的职责:

(一)及时传达中省市和党工委、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研究贯彻落实的措施;

(二)向领导小组报告巡察工作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

(三)组织筹备领导小组会议,起草会议文件;

(四)起草领导小组呈报党工委的有关请示、报告;

(五)对党工委、领导小组决定的巡察事项进行督办;

(六)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承担统筹推进全区巡察工作的职责:

(一)统筹推进党工委对所管理的部门(单位、村)党组织全面巡察;

(二)研究提出党工委巡察工作规划和任务安排的建议;

(三)统筹推进全区巡察工作,配合做好巡视巡察上下联动工作;

(四)需要统筹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承担组织协调巡察工作的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选优配强党工委巡察组(以下简称巡察组)干部;

(二)协调配合巡察组做好巡察准备、进驻、了解、报告、反馈、移交等工作;

(三)协调纪检监察工委和组织群团工作部、信访维稳工作部、审计局、社区管理局、临空办等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

(四)协调解决巡察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需要协调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承担指导巡察组开展巡察工作的职责:

(一)组织召开巡察工作动员部署和培训会议;

(二)指导、检查巡察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政策解答和信息收集;

(三)审核巡察组报送领导小组的巡察报告、问题线索报告以及向被巡察党组织的反馈意见等材料;    

(四)对巡察组移交、归档材料进行审核把关;

(五)需要指导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加强对被巡察党组织整改落实情况督促检查,强化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做好巡察“后半篇文章”。

第九条 开展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做法,探索创新组织制度和方式方法,建立和完善巡察工作制度体系。

第十条 推进巡察工作信息化建设,加强数据管理和动态分析。

第十一条 加强与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等部门的沟通联系,为巡察组开展工作提供服务保障。

    第十二条 加强巡察工作宣传,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协作机制,有效应对涉巡舆情。

第十三条 加强巡察队伍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监督和管理,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巡察干部的素质和能力。

第十四条 加强巡察机构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为完成中心工作提供政治保障。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巡察办向领导小组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对重要工作安排、重要事项处理、重要制度制定等及时请示报告。

第十六条 巡察办主任负责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巡察办领导班子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决定重大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七条 建立办务会议制度。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中省市和党工委、领导小组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研究落实领导小组的决定、指示和要求,研究讨论巡察工作安排和部署,研究讨论巡察工作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研究决定对重要事项的处理,讨论研究、安排部署重要工作或事项,督促协调工作落实。

第十八条 规范巡察工作公文办理,严格审批程序。加强对领导批示件、信访件的登记、管理。加强印章管理,严格执行用印规定。

    第十九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安全保密工作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涉密文件、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介质管理规定,定期开展安全保密检查。加强对巡察工作档案材料的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 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对巡察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定期开展谈心谈话,对存在苗头性问题的干部及时进行批评教育。严格考勤和请销假、外出报备等制度。

第四章  纪律与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坚决贯彻中省市和党工委、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巡察工作中跑风漏气、以巡谋私、超越权限,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擅自扩大领导同志内部讲话、指示、批示的传达范围或者违规泄露有关内容;

(二)泄露有关巡察情况和问题线索,违反保密时限泄露巡察工作规划、计划、安排;

(三)在巡察干部的选配、监督、考核过程中营私舞弊;

(四)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五)违反工作程序、超越权限;

(六)未经领导小组批准,擅自移交、提供巡察材料;

(七)私自留存涉密巡察材料;

(八)其他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有关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党工委巡察组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党工委巡察组(以下简称巡察组)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关于市县党委建立巡察制度的意见》和《中共陕西省委巡视组工作规则》《市委巡察工作制度规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巡察组在党工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下,贯彻落实中省市和党工委关于巡视巡察工作的决策和部署,切实履行党内监督职责,承担巡察任务,向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每次巡察对象由党工委授权确定。

巡察的重点对象是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同时覆盖党员干部员工和下一级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巡察组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坚持人民立场、依靠群众,坚定不移深化政治巡察,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切实维护党的纪律,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中省市及党工委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

第四条 巡察组应当严格按照党内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权限,严格依规依纪开展巡察监督,依靠被巡察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部门(单位、村)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职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 巡察组由组长、副组长、联络员和其他巡察人员组成。

每次巡察的巡察组组成及任务分工由领导小组研究并报党工委批准后确定,巡察组组长、副组长实行一次一授权。巡察组设联络员1名,原则上由纪检监察或巡察干部担任。巡察组成员由抽调人员组成。纪检监察系统人员由纪检监察工委负责抽调,非纪检监察系统人员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抽调。

第六条 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负责全面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巡察组日常工作,及时研究决策巡察中的有关重要事项,负责组织对有关重要情况进行了解;

(二)按规定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巡察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

(三)签批报送领导小组的阶段性工作报告、巡察报告、问题线索报告、反馈意见、移交审批表等巡察组工作文件;

(四)受领导小组委托,按照规定向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传达中省市和党工委对巡视巡察工作有关要求,反馈巡察意见;

(五)严格巡察组日常管理制度,负责对组内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提出人员调整、回避、考核的建议,为抽调人员出具工作鉴定意见。

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按照组长要求,组织开展有关工作。

联络员协助组领导做好内外沟通和上下协调,组织落实组内具体工作任务,工作中应当严格程序、把握政策、讲究方法、协作配合。抽调人员按照组领导指示和组内分工决定,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巡察组建立组务会制度,组务会由组长、副组长、联络员和有关人员参加。

组务会由组长主持召开,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

    组务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讨论本规则第八条所列事项。存在分歧意见,经讨论仍不能达成一致时,由组长决定;但对重大问题存在分歧的,应当将不同意见以适当方式向领导小组或者巡察办反映。

第八条 巡察组组务会对下列事项进行集体研究:

(一)贯彻落实中省市巡视巡察工作新部署新要求、党工委和领导小组有关要求以及本次巡察工作任务的具体措施、工作方案及有关工作安排;

    (二)拟进行深入了解的重点问题和反映党员干部员工问题线索及具体方案,拟约谈有关知情人、询问被采取审查措施等有关人员名单及具体事项;

    (三)拟向党工委、领导小组报告的重大事项;

    (四)阶段性工作报告、巡察报告、问题线索报告、反馈意见等重要材料的起草修改,问题线索分类处理意见;

    (五)组内人员管理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需由组务会研究的其他事项。

组务会专项研究反映党员干部员工问题线索中的重要敏感问题,可以由组长决定参会人员范围。

第三章  工作程序与工作方式

第九条 巡察组开展巡察前,应当通过召开情况通报会、书面通报等方式,向纪检监察工委、组织群团工作部、信访维稳工作部、审计局,以及对被巡察党组织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单位,了解被巡察党组织成员的有关情况,重点了解涉及党员干部员工的重要问题线索,以及巡察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并通过媒体、网络等多渠道收集信息,必要时可以提前调取有关资料。经领导小组同意,组长可以当面听取纪检监察工委分管领导同志的意见。

  巡察组应当认真分析研判和了解收集的情况,初步确定应予关注的重点问题和问题线索,研究制定工作方案,通过巡察办报领导小组副组长审批。必要时,可以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同时报送。

第十条 巡察组进驻前,经组长同意,联络员应当与被巡察党组织设立的巡察工作联络组及时充分沟通,协调、指导其按照有关要求做好材料准备、会议筹备等工作;巡察组公开信访举报电话,商被巡察党组织设置巡察意见箱,畅通信访渠道。

进驻后,巡察组应当与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沟通,通报巡察工作任务,就共同做好巡察工作交换意见,商请召开巡察工作动员会。沟通会由领导小组成员或巡察组组长主持,巡察组副组长、联络员参加。

第十一条 巡察工作动员会由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主持并作表态讲话,组长通报巡察任务和工作安排等,领导小组成员讲话,巡察组全体成员参加。

被巡察部门参会范围为:党委(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人员可包括:站所股室负责人,以及其他需要列席的人员。

被巡察区属国有企业参会范围为:党委(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人员可包括:被巡察企业监事会负责同志、企业中层以上干部、下一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需要列席的人员。

被巡察区属公办学校参会范围为: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人员可包括: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同志,学校中层干部,以及其他需要列席的人员。

被巡察村(社区)参会范围为: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列席人员可包括:社区管理局和临空办联村、包村干部,党员,村(社区)监委会成员,组长,群众代表,以及其他需要列席的人员。

动员会后,巡察组应当督促被巡察党组织公布巡察工作的监督范围、监督内容、时间安排以及巡察组联系方式、信访接待方式等情况。组长应当对公布内容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巡察组开展巡察工作,应当听取被巡察党组织的工作汇报。根据需要,巡察组可要求主管监管部门提供专题汇报。

第十三条 巡察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受理来信、来电、来访等,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属于巡察组受理范围的问题线索,应认真研究,提出办理意见。对属于反映利益诉求、涉法涉诉等信访事项,应及时交巡察办转信访维稳部门处理。

巡察组对来信、来电、来访应当逐一登记和记录。接待来访的巡察组工作人员一般不得少于二人。

巡察期间发生向巡察组反映情况的群体性上访,应当依靠被巡察党组织和信访维稳部门妥善处置。

第十四条 巡察组应当与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个别谈话。

    巡察组可以约谈有关知情人。

    个别谈话、约谈、询问应当严格政策界限,依规依纪进行。谈话时,巡察组工作人员一般不得少于二人。特殊情况下需要与有关人员单独谈话的,须经组长批准。

个别谈话、约谈、询问应当拟定谈话提纲,制作谈话记录。

第十五条 巡察组可以要求被巡察党组织提供与巡察工作内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档案、会议记录等。

    巡察组调阅或者复制重要资料,须经组长批准,并履行手续、专人保管、及时归还。  

第十六条 巡察组可以商请被巡察党组织或者自行组织,对有关问题召开听取意见座谈会,会议应当由组长主持。

召开座谈会应当将会议议题、内容要求等提前告知参会人员,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

第十七条 巡察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列席被巡察党组织召开的有关会议和组织生活会等。

巡察组工作人员列席上述会议时,不表态、不参与评议。

第十八条 巡察组可以对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民主测评,或者对有关问题开展问卷调查。

第十九条 巡察组可以选择到被巡察党组织所辖区域(单位)等了解情况。了解情况应制定工作方案,经组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必要时,巡察组可以进行暗访。暗访应当经组长决定或者批准,并由巡察组工作人员二人以上进行。

第二十条 巡察组可以以适当方式到被巡察部门(单位、村)的管理服务对象及下属单位了解情况。

第二十一条 对巡察中遇到的专业性较强或者特别重要问题的了解,根据需要可以通过巡察办提请有关职能部门、专业机构予以协助。

重要、敏感问题应当由巡察组工作人员自行了解。对涉及的党员干部员工的问题线索,应当严格保密,不得向有关单位和个人透露。

第二十二条 对确定的重点问题和重要问题线索,经组长同意后,可以成立专题小组,制定具体方案,在巡察权限范围内深入了解并形成相关情况报告,对有关问题线索应当严格按照标准提出分类建议。

对反映党员干部员工的问题线索,未经批准不得向任何组织和个人提供。

第二十三条 巡察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巡察组应当通过巡察办及时向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一)被巡察部门(单位、村)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严重妨碍、干扰、对抗巡察工作;

(二)被巡察部门(单位、村)主要负责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严重影响工作和领导班子建设的问题;

(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事项;

(四)被巡察部门(单位、村)、巡察组发生重要突发事件;

(五)巡察组认为应当及时请示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四条 巡察中期,巡察组应当向领导小组汇报阶段性工作情况,主要是巡察发现的重要情况,特别是需要深入了解的重点人、重点事和重点问题。

巡察期间,经领导小组批准,巡察组可以将发现的党员干部员工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工委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察党组织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其立行立改。

巡察了解工作结束后,巡察组应当写出巡察报告、问题线索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将巡察情况向领导小组会议汇报。对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巡察组应当根据领导小组会议精神,修改巡察报告,由领导小组呈报党工委。

第二十五条 领导小组向党工委委员会议报告巡察情况后,巡察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反馈意见稿,经巡察办初审后报领导小组审批。组长应当对反馈意见稿内容进行把关。

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巡察组应当分别向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反馈巡察意见。在向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反馈时,被巡察部门(单位、村)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范围原则上与巡察工作动员会一致。

根据领导小组要求,巡察组应当将巡察部门的有关情况通报党工委管委会分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

第二十六条 巡察反馈时,除纪检监察工委、组织群团工作部明确授权外,巡察组不与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提醒或诫勉谈话。

第二十七条 对巡察发现的问题线索,党工委作出分类处置的决定后,由巡察办会同巡察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移交。

组长、副组长、联络员应当履行好审核把关职责,具体承办人应当严谨细致,确保移交工作对象准确、内容完整、手续完备。

    移交工作完成后,巡察组应当及时归档并向巡察办移交巡察档案。对没有归档的涉密材料应当按规定销毁。归档完成后,巡察组不得留存涉密文件和材料。

    巡察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归档,在反馈工作结束后10日内,向巡察办移交本轮巡察档案。

第二十八条 巡察组应当配合巡察办,对被巡察党组织报的整改情况报告认真审阅,提出意见。

第二十九条 巡察组应当加强与巡察办的沟通和协作,共做好巡察进驻、报告、反馈、移交、人员管理等方面工作。

 

第四章  内部管理与工作纪律

第三十条 巡察组应当对巡察干部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高巡察组工作人员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增强巡察队伍的凝聚力、战斗力和执行力。

第三十一条 巡察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主体责任、考勤请假制度、请示报告制度、谈心谈话制度、保密制度、安全保密制度。

第三十二条 巡察组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巡察组工作人员在巡察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

(一)配偶、直系亲属在被巡察部门(单位、村)任职或者工作的;

(二)与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

(三)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四)被巡察部门(单位、村)为本人成长地或者长期工作地(单位)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三十三条 巡察组工作人员应当坚定理想信念,对党忠诚,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秉公办事、廉洁自律,谦虚谨慎、平等待人,勤勉敬业、勤俭节约,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以及《安康高新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40条具体措施》,自觉接受监督,树立良好的作风和形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察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违反巡察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被巡察党组织配合党工委巡察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被巡察党组织配合党工委巡察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关于市县党委建立巡察制度的意见》和《被巡视党组织配合省委巡视工作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被巡察党组织应当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被巡察党组织及其成员应当增强接受监督意识,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党工委巡察工作。

第三条 被巡察部门(单位、村)的党员有义务向党工委巡察组(以下简称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被巡察党组织应当鼓励和支持干部员工群众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和问题,营造党员干部员工自觉接受监督、干部群众积极参与、有利于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  协调配合

第四条 被巡察党组织接到巡察通知后,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成立巡察工作联络组,被巡察党组织有关负责同志任组长,主要负责协调安排巡察组进驻事宜,提供必要工作条件,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并在巡察组进驻前将联络组成员名单及责任分工及时报送党工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

    (二)召开党委(党支部)专题会议,学习中省市关于巡视巡察工作新精神及党工委有关要求,研究部署配合巡察工作的具体安排;

(三)筹备巡察工作动员会及党委(党支部)工作汇报会等有关会议;

(四)组织起草党委(党支部)工作汇报,围绕巡察监督内容,坚持问题导向,着重汇报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剖析原因,提出改进工作措施;

(五)准备党委(党支部)尊崇党章、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执行党的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等方面情况材料,(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还需提供个人基本情况和3年的年度工作总结),以及巡察组所需的其他材料;

(六)组织有关单位配合巡察工作;

(七)做好其他配合、协调工作。

第五条 巡察组进驻后,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与巡察组见面沟通,商定配合开展巡察工作的有关事项。

被巡察党组织应当按照巡察组要求,及时召开巡察工作动员会,主要负责人应当就配合巡察工作作表态发言,提出明确要求。

第六条 巡察工作动员会结束后,被巡察党组织应当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向巡察组汇报党委(党支部)工作情况。

(二)及时公布巡察工作监督范围、监督内容、时间安排以及巡察组联系方式、信访接待方式等情况。

第七条 巡察期间,被巡察党组织应当协助巡察组开展以下工作:

(一)安排有关人员进行个别谈话;

(二)根据巡察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财务账目等资料;

(三)配合巡察组组织召开相关座谈会;

(四)配合巡察组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等工作;

(五)配合巡察组到辖区(企事业单位)了解情况;

(六)配合巡察组做好信访工作;

(七)做好需要协助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巡察期间,被巡察党组织应当及时将下列情况向巡察组通报:

(一)拟召开的党委(党支部)会议、组织生活会等重要会议以及拟举办的重大活动;

(二)其他需要向巡察组通报的重要情况。

第九条 被巡察党组织应当按照巡察组要求,组织召开巡察组向党委(党支部)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反馈巡察情况会议,主要负责人应当就落实巡察整改工作作表态讲话。

第三章  整改落实

第十条 巡察反馈后,被巡察党组织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召开党委(党支部)专题会议,研究落实巡察反馈意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整改时限;

(二)召开领导班子巡察整改专题组织生活会,结合巡察反馈意见进行深刻剖析、对照检查,把巡察反馈的问题说清楚、谈透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

(三)自反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党委(党支部)落实巡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方案报送巡察办;

(四)自反馈之日起2个月内,将党委(党支部)整改情况报告报送巡察办。

第十一条 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切实担负起巡察整改第一责任人责任,组织落实巡察整改任务。

第十二条 被巡察党组织收到巡察组按照规定移交的办理事项后,应当进行专题研究,制定办理方案,认真组织落实,并将办理情况在整改情况报告中予以反映。

第十三条 被巡察党组织应当将巡察整改情况通过文件或会议形式向党内公开,有下一级党组织的应向其通报整改情况。

第四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四条 被巡察部门(单位、村)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部门(单位、村)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

(七)其他干扰巡察工作的情形。

第十五条 被巡察党组织应当配合巡察组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安康高新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40条具体措施》,严格执行巡察工作纪律。

第十六条 被巡察党组织和干部群众发现巡察工作人员有违反巡察工作纪律行为的,可以向党工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巡察办反映,也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有关组织反映。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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