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关于印发《安康高新区营商环境特约监督员 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 ||
索引号 | /2021-0000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日期: | 2021-08-10 08:43 |
各部门、驻区各单位,高新集团:
现将《安康高新区营商环境特约监督员管理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安康高新区营商环境建设委员会
2021年8月10日
安康高新区营商环境特约监督员
管理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充分发挥营商环境特约监督员政企联结、社会监督作用,全面做好营商环境监督工作,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营商环境特约监督员,是指由安康高新区营商环境建设委员会,从常年在安康高新区居住或工作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外代表人士、工商联代表、企业家代表、职工以及城乡居民等群体中选取聘任的,以独立身份(不涉及其他职务)参与安康高新区营商环境建设和监督工作的人员。
第二条 营商环境特约监督员应坚持问题导向,及时发现、核实高新区营商环境存在的问题,严格按照职责范围开展监督工作,并接受营商办管理。
第三条 营商环境特约监督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具有坚定的政治信念,遵守宪法和法律,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诚信品质、责任意识、职业道德和遵纪守法意识;
(三)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热衷参与营商环境监督工作,具备开展工作的基础素质和身体条件;
(四)为人正直,实事求是,公道正派,清正廉洁,工作认真负责;
(五)坚持原则,勇于担当,善于发现问题,并能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具有履行职责的其他相关条件。
第四条 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高新区行政审批、政策落实、政务公开、市场管理、行政执法及窗口服务等情况进行监督;
(二)收集市场主体和社会各界对项目建设、企业生产运营、群众办事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三)收集、核实和反馈营商环境问题线索,并跟踪督促,掌握办理结果;
(四)积极参与高新区营商环境有关的调研、座谈活动;
(五)主动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措施。
第五条 工作纪律
(一)营商环境特约监督员在履行监督职能时须携带工作证,自觉接受监督。涉及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监督工作时,本人应主动提出回避;
(二)在监督活动中获取的资料、信息、问题线索,以及形成的调研报告,要及时整理报送营商办,不得以“营商环境特约监督员”和个人名义随意向社会发布。未经同意,不得以“营商环境特约监督员”名义向被监督部门、人员或社会、新闻媒体发表表态性处理意见或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三)不得以“营商环境特约监督员”名义开设微博、微信、微信群、QQ群等账号;
(四)不得以“营商环境特约监督员”身份干预、影响各级各部门单位正常工作。严禁接受监督单位的宴请、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及娱乐、旅游等活动。严禁利用“营商环境特约监督员”身份谋取私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选聘与管理
(一)高新区营商环境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营商环境特约监督员的聘任工作。根据高新区各部门、驻区各单位推荐,由营商办牵头组织聘任。聘期二年,期满失效;
(二)营商办负责对营商环境特约监督员遵守工作纪律和作用发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积极、贡献突出的,适时进行表彰奖励。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或收到投诉举报的,一经核实,立即解除聘任。
第七条 工作运行机制
(一)营商环境特约监督员对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应第一时间向营商办反映;
(二)营商办负责建立营商环境特约监督员工作台账,包括监督员个人基本信息、监督员提供监督建议书、监督结果、投诉质疑等情况,按季度进行备案。营商办将对营商环境特约监督员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办理结果,及时反馈给监督员本人。
第八条 本制度由高新区营商办负责解释。本制度自2021年8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