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关于安康高新区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办法的解读

时间:2015-06-30 11:45 作者: 源自: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审批管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辖区内行政机关及公务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审批职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行政审批应遵循“依法审批、严格程序、便民高效、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和制裁相结合、责任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高新区监察部门负责全高新区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和指导。
    第六条  行政审批责任划分
   (一)部门责任
    1.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的审批、审核、核准、备案事项实施审批。新增审批事项,必须为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或须经法定程序批准。每个审批事项的设立、调整和取消,必须公告。
    2.推行政务公开,每个审批事项内容、依据、时限以及审批对象的资格、条件等,必须向社会公众或申报对象公开,简化审批手续,规范操作程序。
    3.各部门审批事项纳入政务服务中心,实行窗口式服务。部门内部多个股室具有审批职能的,设立部门审批办,由分管行政审批的领导担任审批办主任,行政股长担任审批办副主任,确定一名专门工作人员,将主要审批任务集中划归审批办。各单位要确定窗口负责人,明确审批办和窗口责任,制定行政审批责任制度实施细则,防止两头受理、多头审批。对技术性较强的审批事项,应制定审批技术规范。
    4.由窗口统一受理联合审批、前置审批事项,主办部门负责答复。在办理过程中,主办部门应以适当方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协调处理有关问题。相关部门必须协助主办部门工作。
    5.对保留的审批事项,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有明确事后监管措施的,按规定执行;未明确事后监管措施的,需制定并落实严格的事后监管措施。对取消的审批事项,需提出并落实严格的监管措施。
   (二)部门负责人责任
    1.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行政审批行为负全面领导责任,应设立部门审批办,配齐审批办和窗口人员,除法定节假日的正常上班时间,人员必须相对固定;分管负责人对具体行政审批行为负直接领导责任。
    2.审批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主办部门必须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如主办部门与相关部门意见不一致,主办部门负责人应及时与相关部门负责人协调。如协调后仍未取得一致意见,由主办部门说明协调情况,列明各方理由,提出处理建议,经主办部门负责人签名,如实上报高新区分管领导或召开联席会议裁定。
    3.部门负责人应定期分析研究本部门行政审批工作情况,制定计划,夯实责任,精心实施;组织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及时处理社会公众和申办对象的投诉;组织审批执行情况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干部使用及奖惩相结合。
   (三)窗口各单位部门行政审批行为人责任

1.严格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地点进行审批,不得越权审批,严禁违法、违纪审批。

2.如申办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必须当场受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如申办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条件的,必须一次性将申办资格、条件和办理程序告知申办对象。

3.及时向申办对象告知办理结果。如申办对象对办理结果提出异议的,必须明确答复,并说明理由。

4.不得接受申办对象的礼金、礼物、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宴请等。

5.文明服务,做到着装整洁、语言文明、行为规范,耐心、细致、周全回复申办对象提出的问题。
    第七条  行政审批责任追究
   (一)对安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部门及部门负责人责任的追究
    1.安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审批服务事项应当在安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受理。因特殊情况不宜在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的,由安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确定。对具备条件而未实行窗口服务的、两头受理和体外循环的,以及虚报、瞒报审批服务事项的,依据情况给予部门通报批评,情节较轻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政纪处分。

2.对该取消而不取消或对已取消的审批事项仍在审批,以及擅自设立审批事项、抬高门槛审批的,给予部门通报批评,情节较轻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政纪处分。
    3.对能减少办理环节、优化流程和缩短时限而未优化和减少的,或未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众或申办对象公开审批事项内容、依据、时限以及申办对象资格、条件的,给予部门通报批评,情节较轻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政纪处分。
    4.部门责任不清,互相推诿,效率低下,在承诺期限内未依法办结审批服务事项的,情节较轻的,责令部门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划分责任,给予相应政纪处分。
    5.对不及时处理致使社会公众、申办对象投诉两次以上的,给予部门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影响或给申办对象造成严重损害的,给予主要负责人、有关责任人政纪处分。

6.各部门要把素质高、业务精、能力强、能审批、服务优的干部选派到政务服务中心担任工作人员,选派工作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的,责令限期整改重新换人,情节严重的,给予部门主要负责人、有关责任人政纪处分。
   (二)对窗口行政审批行为人的责任追究
    1.对申请人行政审批事项不及时受理的、不录入电子审批及监察系统的、不与部门审批办及部门领导及时协调审批办理的,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岗位等处理;情节严重并造成损失的,给予政纪处分。
    2.对即办件不及时办理的、退回件不说明原因的、补办件不一次性告知内容的、承诺件不告知办理程序及办理时限的、联办件不出具联办通知单和落实牵头单位未在承诺期办结的、上报件不上报上级机关审批的,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岗位等处理;情节严重并造成损失的,给予政纪处分。

3.在审批过程中未按审批程序规范操作,态度蛮横,造成申办对象意见较大的,根据部门内部行政审批责任及其追究制度给予相应处理。
    4.在审批过程中接受申办对象礼物、宴请等,以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论处,情节严重的,给予政纪处分。
    5.对越权审批或违规审批的,以滥用职权论处,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岗位等处理;情节严重并造成损失的,给予政纪处分。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原文链接:https://www.sxakhidz.gov.cn/Content-8732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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