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驻区各单位,高新集团: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工作,促进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我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程序通知如下:
一、接收
(一)接收主体及渠道
各部门、各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人负责接收、办理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把“当面提交”“信函申请”“网络申请”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主要渠道。为进一步方便申请人,优化服务,各部门、各单位还可拓展其他接收渠道。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本单位所开通的申请接收渠道及具体注意事项,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中专门说明(说明应规范、明确),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对已说明并公告的申请接收渠道承担相应法律义务。
(二)接收规范
对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的,接收人员在查验申请人身份信息后(对委托申请的,应查验委托授权书、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指引申请人正确填写。申请人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接收人员代为填写,并由申请人签名确认。接收人员接收申请后,应出具回执,写明接收日期和答复期限。
对申请人采取邮寄方式申请的,各部门、各单位信件收发人应及时送交政府信息公开责任人并做好交接登记。
对申请人通过政府网站“依申请公开在线平台”申请的,在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后,政府网站(宣传统战工作部)或行政审批服务局应在收到申请后,及时回复告知申请人答复期限。
对申请人采用传真等其他已开通渠道提交申请的,各部门、各单位也应及时接收,并予以确认。
二、登记
(一)登记要素
各部门、各单位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及时登记,详细记载申请的主要信息,包括申请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接收日期、申请方式、申请内容、答复期限、征求第三方意见有关信息、答复文书编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有关信息、送达方式等。
(二)期限计算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期限,自各部门、各单位收到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当面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各部门、各单位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平信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申请的,各部门、各单位应在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未提供联系电话或提供的联系电话无法接通的,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做好登记,待恢复与申请人的联络后,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通过政府网站“依申请公开在线平台"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各部门、各单位应建立工作机制,及时查收在线平台申请。
申请人通过各部门、各单位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传真收到并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补正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难以确定具体政府信息的,各部门、各单位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进行补正。
需要申请人补正的,各部门、各单位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补正告知应以书面告知为主,采用其他方式能达到补正告知效果的,应及时留存记录)。答复期限自各部门、各单位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各部门、各单位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拟办
(一)自行办理
申请人对事实清楚的政府信息提出公开申请时,可由本部门、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具体责任人提出拟答复意见,报有关负责人审签后答复申请人。
(二)协同办理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三)会商办理
行政审批服务局收到情况复杂或者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及时向有关负责人报告,会同相关单位及法律顾问会商研究,研究确定答复意见。
五、征求第三方意见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相关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六、审核
行政审批服务局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拟答复意见进行审核。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是否有效、信息是否应该公开、公开后可能带来的影响等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对相关部门单位提出的存在明显瑕疵的拟答复意见,行政审批服务局可要求其说明理由或修改完善。
七、做出答复
各部门、各单位起草答复书,报有关负责人审签。信息公开答复是正式的行政行为,一般应采取书面形式。应当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方式和《陕西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示范文本》规定的格式依法做出答复。
答复书应具备以下要素;标题、文号、申请人姓名(名称)、申请事实、答复结果(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答复主体、答复日期及印章。
各部门、各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或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八、送达
(一)自行领取
申请人要求自行领取的,各部门、各单位应查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对委托他人领取的,应查验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如实登记领取人的个人信息,签收送达回证。
(二)邮寄送达
申请人要求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的,各部门、各单位应通过邮政企业送达,不得通过不具有国家公文寄递资格的其他快递企业送达。寄送的信封上需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三)电子送达
申请人要求以电子邮件或政府网站“依申请公开在线平台”在线答复的,各部门、各单位应上传加盖印章的答复书扫描件或拍摄的彩色图片作为附件。
(四)送达期限
采取自行领取方式送达的,以申请人或其委托人签收之日为期限计算时点;采取邮寄送达方式送达的,以交邮之日为期限计算时点;采用电子送达的,送达日期以网络系统发出之日为期限计算时点。
对要求自行领取但不按期领取、要求邮寄送达但因联系不上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拒收导致邮件退回等情形,各部门、各单位应做好相关记录并存档。
九、存档
(一)存档内容
存档材料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原件;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补正告知书;第三方意见征询书;办理单;其他行政机关的协办意见;司法部门会签意见或法律顾问咨询建议书;答复书及附件材料;邮寄单据等材料。
(二)存档方式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配置必要设备,将案卷材料制成电子档案,实现对案卷材料电子化保存,有条件的可在系统办理平台中设计电子化保存文档;对于纸质原件材料,应当按照日期和文号进行编号装卷保存。因复议、诉讼或研究需要,可以按照索引快速查找卷宗。
(三)数据分析和运用
各部门、各单位应定期统计本单位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情况(含由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统计),每季度汇总后报行政审批服务局备案,有条件的可在依申请公开办理平台设置自动统计功能,加强依申请公开办理数据的分析和运用,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由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各部门、各单位应主动承担行政复议答复与行政应诉工作,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沟通。对行政复议案件,相关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行政复议答复和相关证据材料。对行政诉讼案件,相关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准备相关答辩及证据材料,积极做好行政应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