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安康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高新区村(社区)干部参加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 ||
索引号 | zfgzbmwxb/2020-0016 | 公开目录: | 管委会文件 |
责任部门 | 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安高新办发〔2020〕146号 | 成文日期: | 2020年07月09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0-07-19 15:47 |
各部门、驻区各单位,高新集团:
《安康高新区村(社区)干部参加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试行)》已经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执行。
安康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0年7月9日
安康高新区村(社区)干部参加
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参保原则。按照“在职在岗、符合条件、自愿参加、个人缴费、财政补贴”的原则,村干部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且符合参保条件的,均可参加养老保险。
第二条 参保范围。按照安康高新区村(社区)干部现行大小村划定和职数规定,村(社区)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文书(会计)按正职参保;党支部副书记、村(居)委会副主任和村(社区)监委会主任按副职参保。(设党总支部的支部书记按副职参保,选派到村任职的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和专职党务工作者不在参保之列。)
第三条 参保方式。村干部参加养老保险有三种方式:①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留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账户;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③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同时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
第四条 缴费标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按照陕西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确有困难的,可按陕西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0%的60%至300%等25个档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村干部参保缴费后,12%计入社会统筹基金,8%计入个人账户。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必须按每人每年3000元的标准进行缴费,未按最高缴费档次缴费的,高新区财政不予补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账户由个人缴纳部分、财政补贴部分和利息三部分构成。
第五条缴费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村干部,每年7至9月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携带其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前往安康市养老保险经办处业务大厅(高新区数字化创业中心西区15楼)“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窗口自行选择缴费比例,打印《征缴单》到“税务”窗口刷卡缴费,也可通过下载“陕西养老保险”手机APP自助办理,首次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由本人办理。10月底未缴费的不予补贴。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村干部,每年3至6月在村委会参保缴费,或可利用“陕西养老保险”手机APP、农商行柜面,e终端网点完成缴费。6月底未缴费的不予补贴。
第六条 补贴标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村(社区)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文书(会计)按照最低缴费档次的60%进行补贴;党(总)支部副书记、村(居)委会副主任、监委会主任按照最低缴费档次的40%进行补贴。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村(社区)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文书(会计)每人每年补贴3000元,党(总)支部副书记、村(居)委会副主任、监委会主任每人每年补贴2000元。
同时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的,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补贴标准进行补贴。村干部一旦离任,不再给予补贴。
第七条 补贴程序。每年11月初,由社管局党委和临空办党委对村干部提供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票据进行核实,并分别将参保人员名单和缴费票据复印件报高新区组织群团工作部审核。高新区组织群团工作部审核同意后,由高新区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至村干部“一卡通”。
第八条 待遇领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村干部,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后,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按国家政策规定调整提高。基本养老金由月基础养老金和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构成,月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男139个月、女170个月)。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村干部,年满60周岁时,符合领取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构成,现阶段60—69周岁人员基础养老金为80元/月,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个人账户全部存储额÷139。
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如同时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的,须选择一种方式领取基本养老金,不得重复领取。
第九条保险继承。村干部在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前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可向安康市养老经办处申请,退还村干部个人全部缴费及利息;也可选择继承村干部个人账户本金及利息、丧葬费和按比例计算的20个月一次性抚恤金;村干部在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后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发基本养老金,其个人账户余额、丧葬费和20个月的一次性抚恤金(以死亡前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计发)可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村干部在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前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可向安康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中心申请,退还村干部个人全部缴费及利息;村干部在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后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发基本养老金,其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可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第十条 转移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村干部,中途离任后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缴费,也可停止缴费。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养老保险转移衔接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执行。
本办法由组织群团工作部、社区管理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中、省、市、区有关政策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