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安康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高新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索引号 | zfgzbmwxb/2020-0015 | 公开目录: | 管委会文件 |
责任部门 | 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安高新办发〔2020〕84号 | 成文日期: | 2020年04月30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0-04-30 15:35 |
各部门、驻区各单位:
《安康高新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康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0年4月30日
安康高新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
及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新区基础教育配套建设,形成完备的教育服务体系,积极鼓励、引导和扶持民办幼儿园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普惠性的学前教育资源,全面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保障辖区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高质量的学前教育,根据《陕西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陕教规范〔2017〕13号)文件精神,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财政性经费举办的条件达标、资质健全、管理规范、面向大众、执行高新区制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规划建设标准且质量较高的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新区辖区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申报、认定、管理和扶持奖励等工作。
二、认定条件
第四条 幼儿园设置应符合高新区土地利用和建设总体规划及学前教育布局规划,应符合国家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建设建筑标准,各类建设手续齐全,经高新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和相关证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餐饮服务许可证等),并依法登记。
第五条 办园条件达到《陕西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标准(试行)》,并按年龄科学分班定额。小中大班设置齐全,小班班额不得超过25人,中班不得超过30人,大班不得超过35人。
第六条 幼儿园应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和章程,建立健全会计、资产管理和预决算制度,实行园务、财务公开,有独立的对公账户,且账目清楚。收取的费用必须专款专用。经费预算和决算,应提交园务委员会或教职工大会审议,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幼儿园保教费由高新区管委会统筹考虑政府投入、办园成本、高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收入水平,参考同级同类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以审批方式分年度确定同级同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最高收费标准。其他有关规定按《陕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执行,车辆接送费、伙食费实行毛利率控制,具体毛利率控制标准按照保本原则核定。
第八条 幼儿园的经费由举办者筹措。举办者应当为幼儿园保育和教育、教师工资和福利待遇以及维修、扩建、设备设施添置等提供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保证幼儿园的正常运转。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禁止以特长班、兴趣班等形式向家长乱收费。
第九条 教职工人数参照《陕西省幼儿园编制标准(暂行)》配备,师幼比合理,符合任职资格条件,按有关规定落实工资待遇,并依法全员纳入社保体系。
保育员、保健人员、食堂工作人员等应当符合相关岗位要求,应根据幼儿园规模配备专职安保人员。
第十条 实施科学保教,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教育内容符合《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及《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的要求,无“小学化”倾向。有幼小衔接的具体措施,并得到有效落实。
第十一条 开园一年以上,且年检合格,办园规范,无乱收费行为,无安全事故。家长满意度较高,社会评价良好。以上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方可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三、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具备条件的民办幼儿园向高新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对申报幼儿园进行资质初审,符合条件的予以评审。
第十三条 高新区成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聘请专家组成联合审查组,按照《高新区幼儿园分类评级标准(暂行)》开展普惠幼儿园认定和分类评级工作。普惠性认定及等级评定结果上报市教育体育局备案,接受市级抽查。
第十四条 市级抽查通过后,高新区向社会公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及等级评定结果、保教费收费标准等,并授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牌匾。
四、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 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可享受项目建设方面相关减免政策,水、电、气同等公办学校收费标准,中、省规定的生均公用经费、贫困生资助、普惠幼儿园奖补等政策,可享受政府公益性岗位经费补助,用于安保员、炊事员、工勤人员工资。
第十六条 经高新区认定并通过评估定级的普惠性幼儿园,对应评定等级,按照每月每生600元、500元、400元、300元、200元的标准由高新区财政补助保育费,确保高新区通过等级评估的幼儿园实现普惠性。区本级补助以现金或幼教物资的方式支付,补助的现金接受管委会监管,幼教物资纳入国有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为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高新区通过派驻公办教师、培训教师、教研指导等方式进行综合奖补,形成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的长效机制。
第十八条 按合同约定,按期建成开园,区财政给予一定的实物或现金奖励。现金奖励不低于10万元。
第十九条 经高新区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与公办幼儿园同等享受园长、骨干教师等从业人员的有关培训政策。
五、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评估定级工作每年开展一次,认定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有效期为三年、评估定级有效期一年。
第二十一条 财政补助资金只能用于改善办园条件、补充玩教具、保教和生活设施设备、培训教职工,不得挪作他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教育、财政、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高新区审计部门定期对民办普惠幼儿园的补助资金进行专项审计。对恶意套取、挪用补助资金的,要取消或收回当年补助资金;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高新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监管和指导,实行年检制和动态管理,对年检不合格且整改不力的,按相关要求取消办园资质;对出现安全责任事故、办园行为不规范、保教质量严重下滑、财务管理混乱、违规“乱收费”,一经查实,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停止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扶持政策,并在三年内不得再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安康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2015年8月印发的《安康高新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