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开展我区禁毒人民战争,依法严厉打击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违法犯罪活动,实现全区禁种铲毒“零种植”、“零产量”的工作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凡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打击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凡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的,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凡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三、凡包庇、纵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等违法犯罪人员的,从严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区禁毒委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各社区、村组,要切实履行禁毒责任,严禁在本区域内非法种植罂粟、大麻毒品等原植物。对因工作开展不力而造成大面积种植罂粟、大麻毒品等原植物并未及时铲除的,要坚决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每个公民都有检举、揭发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的义务。对检举、揭发有功的人员,将给予适当奖励,并严格为其保密。对打击报复检举人员、证人和禁种铲毒工作人员者,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惩处。
六、在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自行铲除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三款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如在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仍未铲除的,接到举报或在踏查过程中发现的,一经查实,公安机关将坚决予以从重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举报电话:高新公安分局 0915—8196110
花园路派出所 0915—3511202
张岭派出所 0915—3434481
创新路派出所 0915—3516556
安康高新区禁毒委员会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