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关于印发《安康高新区商业知名品牌扶持发展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 ||
索引号 | zfgzbmwxb/2020-0094 | 公开目录: | 管委会文件 |
责任部门 | 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安高新办发〔2020〕42号 | 成文日期: | 2020年03月18日 |
有效性 | 已失效 | 公开日期: | 2020-03-23 17:18 |
2020年3月18日
第一条为加快引进高端商业知名品牌和经营企业,充分发挥品牌聚人气、提商气等综合带动效应,持续推动安康高新区商贸服务产业集群化、品质化、高端化发展,着力将安康高新区打造成为国际、国内知名品牌集聚地,结合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进驻安康高新区且行业内认可的国际、国内商业知名品牌专营主体(含品牌连锁经营),相关品牌列入上年度全球品牌价值排行榜、全球零售 250 强、全球最有价值的 25 个餐厅品牌排行榜、餐饮行业各业态领跑者排名等行业榜单(具体商业知名品牌采取目录形式进行认定,未列入目录的同等品牌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知名品牌经营主体是指注册地和纳税关系均在安康高新区,依法依规在安康高新区经营的商事主体。
二、奖励条件和标准第四条 落地奖励。对开设专业经营国际、国内商业知名品牌高新首店(旗舰店、直营店)的经营主体和引入的大型百货、商业综合体或商业街区签订二年以上入驻协议,且专业经营该品牌的主线产品:
(一)对零售类(服饰、化妆品、生活超市)经营主体,开设专营实用面积 50 ㎡-100 ㎡、100 ㎡(含 100 ㎡)-500 ㎡、500㎡(含 500 ㎡)-1000 ㎡、1000 ㎡以上(含 1000 ㎡)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品牌经营主体 5 万元、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奖励;
(二)对餐饮类(全球品牌价值排行榜前 25 强)经营主体,开设专营实用面积 100 ㎡-200 ㎡、200 ㎡(含 200 ㎡)-500 ㎡、500 ㎡以上(含 500 ㎡)的,一次性给予品牌经营主体 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奖励;对餐饮类(全国餐饮行业百强企业)开设品牌直营店的经营主体,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奖励;
(三)上述品牌经营主体如注册为独立法人,并纳入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的,按照《安康高新区“四上”企业培育奖励办法(试行)》(安高新办发〔2017〕107 号)文件再予奖励。
第五条 装修补贴
(一)对开设国际商业知名品牌高新首店(旗舰店)且签订二年以上入驻协议的经营主体,对其开设的首店(旗舰店)按实际专营面积(不含配套部分面积)计算,一次性给予 800 元/㎡装修补助;
(二)对开设国内商业知名品牌高新首店(旗舰店)且签订二年以上入驻协议的经营主体,对其开设的首店(旗舰店)按实际专营面积(不含配套部分面积)计算,一次性给予 500 元/㎡装修补助。
三、申报原则和程序第六条奖励申报由知名品牌经营主体直接向安康高新区经济发展科技局申报,单一经营主体只能按照一种商业业态申报,申报时间自商业知名品牌正式运营后进行。第七条知名品牌经营主体在申报时,需提供以下真实有效材料:
(一)申请报告(含真实性承诺说明);
(二)品牌简介;
(三)品牌所有权或代理权证明、品牌授权书或合作经营协议书复印件;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入驻品牌店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入驻品牌店销售收入或税收证明。
第八条 发生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环保事件等对社会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或列入省、市失信“黑名单”“失信被执行人”的知名品牌经营主体,实行“一票否决制”,不予奖励。
第九条 成立安康高新区商业知名品牌扶持发展奖励评审领导小组,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责任副组长,经发、财政、税务、监察审计、生态保护、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经济发展科技局,负责奖励申报评审等工作。
第十条 评审工作根据品牌发展需要不定期进行,按照知名品牌经营主体提交的申报资料,由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成员单位进行初审,报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落实。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安康高新区经济发展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