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信息,提高高新区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坚持群众参与、客观公正、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三条 社会评议采取公众评议、特邀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众评议可在网上公开进行,也可以委托媒体或有关单位组织进行民意调查;特邀评议可以组织和邀请相关部门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有关专家进行。
社会评议一般每年开展一次,原则上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社会评议工作。
第四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信息公开内容是否真实、规范、准确、完整;
(二)信息公开范围是否全面,重点是否突出;
(三)信息公开方式是否多样、便民,是否把信息公开网作为信息发布的主渠道;
(四)信息公开时间是否及时;
(五)信息公开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六)信息公开制度是否健全并落实到位;
(七)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是否热情周到;
(八)工作人员是否按照依申请公开信息的规定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是否按规定收费;
(九)工作人员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规范、准确地报送政府信息;
(十)贯彻落实《条例》的整体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评议的内容。
第五条 社会评议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作社会评议实施方案及测评表,并向社会公示;
(二)确定参加社会评议人员;
(三)组织参评人员查阅资料,听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汇报;
(四)发放、填写、回收社会评议测评表;
(五)汇总社会评议情况,并将评议结果公开。
第六条 社会评议结果要向高新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评议中发现有问题的,相关责任部门要进行整改,并向高新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上报整改结果。
评议结果作为年度目标管理考核、政务公开考评等设定分值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 对评议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监察审计局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