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安康高新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

时间:2019-04-20 16:53 作者: 源自:管委会办公室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信息,提高高新区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坚持群众参与、客观公正、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三条  社会评议采取公众评议、特邀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众评议可在网上公开进行,也可以委托媒体或有关单位组织进行民意调查;特邀评议可以组织和邀请相关部门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有关专家进行。

社会评议一般每年开展一次,原则上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社会评议工作。

  第四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信息公开内容是否真实、规范、准确、完整;

  (二)信息公开范围是否全面,重点是否突出;

  (三)信息公开方式是否多样、便民,是否把信息公开网作为信息发布的主渠道;

  (四)信息公开时间是否及时;

  (五)信息公开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六)信息公开制度是否健全并落实到位;

  (七)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是否热情周到;

  (八)工作人员是否按照依申请公开信息的规定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是否按规定收费;

  (九)工作人员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规范、准确地报送政府信息;

  (十)贯彻落实《条例》的整体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评议的内容。

  第五条  社会评议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作社会评议实施方案及测评表,并向社会公示;

  (二)确定参加社会评议人员;

  (三)组织参评人员查阅资料,听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汇报;

  (四)发放、填写、回收社会评议测评表;

  (五)汇总社会评议情况,并将评议结果公开。

  第六条  社会评议结果要向高新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评议中发现有问题的,相关责任部门要进行整改,并向高新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上报整改结果。

  评议结果作为年度目标管理考核、政务公开考评等设定分值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  对评议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监察审计局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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