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

关于印发《汉滨区高龄老人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0-03-04 15:31 作者: 源自:社区管理局

汉老委发[2012]8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

    为贯彻执行省政府令第157号《陕西省老年人优待服务办法》关于为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的规定,认真做好高龄补贴社会化发放工作,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老龄办研究制定了《汉滨区高龄老人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汉滨区高龄老人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汉滨区老龄工作委员会 汉滨区民政局 汉滨区财政局

 2012年10月29日

 

 

附件: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高龄老人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老龄办、陕西银监局关于印发《陕西省高龄老人补贴暂行办法》(陕老龄办发[2012]52号)规定,为认真做好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发放工作(简称高龄补贴),结合我区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一、总则

  建立高龄补贴制度,是区委、区政府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积极方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团结协作,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共同做好高龄补贴发放工作。

  二、范围

  凡具有汉滨区户籍,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依据本人申请,均可享受高龄补贴。

  三、标准

  年满70-7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50元;年满80-8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年满90-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200元;年满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300元,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继续执行当地已经出台的老年人优待政策。

  四、申报

  凡具备享受高龄补贴资格的老年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本》原件及两份复印件、本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两张),向本人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陕西省高龄老人补贴申请登记表》(一式两份)。高龄老人委托亲属或其他人员办理申请的,须提供本人的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两份)。

   1、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在接到申请后,要认真审查核实,进行初审评议,并在辖区内张榜公布7日,接受群众的监督和评议。无异议后,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将申请材料报所辖镇办审核。

   2、各镇办接到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提交的申报材料后,要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登记和造册,审核无误后,通过二代身份证阅读器把申报对象的基本信息录入《陕西省高龄老人补贴发放管理系统》。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申请人,须出具经常居住地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的居住证明。对无身份证号码及有异议的年龄信息,须出具辖区内公安派出所户籍证明。

   3.各镇办将《陕西省高龄老人补贴申请登记表》及电子版的汇总花名册等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于每年5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区老龄办审批,并完成申报对象的基本信息录入。

  4、区老龄办在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复核审批,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纳入高龄补贴的发放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在审批时限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复审无异议后,统一登记造册(电子版),报市老龄办审核备案。《陕西省高龄老人补贴申请登记表》经审定后,区老龄办、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分别留存备案。

  五、发放

  高龄补贴的发放,原则上每半年发放一次。年满70、80、90、100周岁的老年人,从次月起执行对应的补贴标准。按照个人申请,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调查核实,镇办审核,区老龄办审批,实行三级把关、张榜公示、群众监督,做到公开、公正、透明发放。

  1、对70-99周岁老年人的高龄补贴统一由农村信用社打卡发放。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的高龄补贴由区老龄办上门发放。

  2、高龄老人户籍跨县(市、区)迁移的,应在30日内到户籍所在地老龄部门办理高龄补贴发放变更手续,户籍迁出的当月由迁出地发放,自迁出的次月起由迁入地发放。高龄老人长期在外地居住的,应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备案,并建立有效的联系渠道和联系方式。

  3、信用联社要认真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文件有关规定,积极履行为老服务的责任义务,设立老年人优待服务标示牌,切实发挥网点“绿色通道”和大堂经理的作用,提供便捷的服务,协助民政、财政、老龄部门做好高龄补贴社会化发放工作。

  六、管理

  高龄补贴发放实行动态管理,各主管部门要坚持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确保进出合理有序,不漏发一人、不多发一人。

  1、高龄补贴实行专户管理,账户成立在区老龄办。资金到账后,由区老龄办将资金拨付到农村信用联社。从2012年起,要逐步建立高龄补贴发放信息平台和高龄老人信息数据库,不断完善申报和发放程序。

  2、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协同做好高龄补贴发放工作,以及监督、检查与指导。

  3、高龄补贴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各镇办对发放高龄补贴所需工作经费,要给予积极支持,并做好监督和管理。

  4、各镇办每季度末将本地享受高龄补贴的变更、注销等情况报区老龄办。区老龄办于每年5月25、11月25前将全区享受高龄补贴的变更、注销等情况汇总后,报区财政局,经财政局审核后,制定半年发放计划。

  5、各镇办应于每年的5月20日前,将本地区次年享受高龄补贴的申请登记表和电子版的高龄老人基本情况按年龄段上报区老龄办;区老龄办将按分级负担原则汇总全区申报人数向省、市、区报送,并同区财政局协商编制下年度发放计划。

  七、监督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高龄补贴发放工作的全面监督。

  1、老龄部门要认真做好发放对象的审定和高龄补贴的发放工作,设立举报电话,并向媒体和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2、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资金,加强资金监管,专帐管理,专款专用。

  3、民政、监察、审计等部门,每半年采取明查暗访、抽查检查、审计,防止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和违规操作。

  4、人民群众对已批准或已享受高龄补贴的人员有异议的,可向所在镇办或区老龄办举报,镇办或区老龄办自接到举报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书面答复举报者。情况属实的,区老龄办予以纠正。

  八、惩处

  从事高龄补贴发放工作的相关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廉洁高效地做好发放工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轻者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时限办理审批的;

  2、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

  3、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高龄补贴的;

  4、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和冒领高龄补贴的。

  九、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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