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关于做好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 ||
索引号 | zfgzbmwxb/2020-0047 | 公开目录: | 保障性住房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日期: | 2020-01-17 14:55 |
各社区(村)、企业:
为持续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外来务工人员。
二、申请资料
(一)城镇居民提供的资料:
1.《安康高新区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批表》;
2.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复印件;
3.共同居住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低保证明
5.住房情况证明;
6.不动产查询证明;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新就业职工和稳定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的资料:
1.《安康高新区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批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劳动合同和工资流水单;
4.住房租赁合同;
5.不动产查询证明;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审批程序
(一)城镇居民审批程序:
1.申请人向所在社区(村)提交相关资料,社区(村)按照审核要求对申请资格进行初审;
2.社区(村)将初审无异议的资料报送社区管理局,社区管理局对申请人的资格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认定,并将符合条件的资料报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对拒不配合调查,申请资料不齐全、不真实或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
3.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及时对报送的资料进行复审,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列入发放计划。
(二)新就业职工和稳定外来务工人员审批程序:
1.申请人向所在企业提交相关资料,企业按照审核要求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初审;
2.企业将初审无异议的申请人资料报送经发局,经发局对企业和申请人的资格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认定,并将符合条件的资料报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对拒不配合调查,申请资料不齐全、不真实或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
3.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及时对报送的资料进行复审,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列入发放计划。
四、补贴发放标准
住房租赁补贴资金标准暂定为150元/月每户,后期根据相关政策及市场行情进行适当调整。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将按年度予以发放,上年度已发放的保障对象,必须在下一年度重新申报审核,符合条件的继续予以发放,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发放资格,对不按时申报的将自动取消发放资格。
五、监督管理
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强化广大群众对政策的知晓程度,确保发放工作顺利实施。对存在弄虚作假、违规骗取住房租赁补贴资格的申请人,取消其发放资格,5年内不得再次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监察审计局负责全程监督,对弄虚作假、违反规定审批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安康高新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
安康高新区经济发展科技局
安康高新区监察审计局
2019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