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住房

关于做好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文件名称 关于做好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zfgzbmwxb/2020-0047 公开目录: 保障性住房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0-01-17 14:55

各社区(村)、企业:

  为持续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外来务工人员。

  二、申请资料

  (一)城镇居民提供的资料:

  1.《安康高新区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批表》

  2.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复印件;

  3.共同居住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低保证明

  5.住房情况证明;

  6.不动产查询证明;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新就业职工和稳定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的资料:

  1.《安康高新区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批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劳动合同和工资流水单;

  4.住房租赁合同;

  5.不动产查询证明;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审批程序

  (一)城镇居民审批程序:

  1.申请人向所在社区(村)提交相关资料,社区(村)按照审核要求对申请资格进行初审;

  2.社区(村)将初审无异议的资料报送社区管理局,社区管理局对申请人的资格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认定,并将符合条件的资料报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对拒不配合调查,申请资料不齐全、不真实或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

  3.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及时对报送的资料进行复审,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列入发放计划。

  (二)新就业职工和稳定外来务工人员审批程序:

  1.申请人向所在企业提交相关资料,企业按照审核要求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初审;

  2.企业将初审无异议的申请人资料报送经发局,经发局对企业和申请人的资格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认定,并将符合条件的资料报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对拒不配合调查,申请资料不齐全、不真实或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

  3.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及时对报送的资料进行复审,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列入发放计划。

  四、补贴发放标准

  住房租赁补贴资金标准暂定150/月每户后期根据相关政策及市场行情进行适当调整。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予以发放上年度已发放的保障对象,必须在下一年度重新申报审核,符合条件的继续予以发放,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发放资格,对不按时申报的将自动取消发放资格。

  五、监督管理

  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强化广大群众对政策的知晓程度,确保发放工作顺利实施。对存在弄虚作假、违规骗取住房租赁补贴资格的申请人,取消其发放资格,5年内不得再次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监察审计局负责全程监督,对弄虚作假、违反规定审批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安康高新区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批表.xlsx




                       安康高新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

                        安康高新区经济发展科技局

                        安康高新区监察审计局

                                  2019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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