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安康高新区管委会关于月河高新区段管理保护范围的公告

时间:2020-01-22 16:45 作者: 源自:


安高新管发〔2020〕1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月河高新区段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公告如下:

一、月河高新区段河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有堤防的河道(堤防等级为Ⅲ级),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2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防洪标准10年)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及护岸地。护岸地从水面外边线向外20米。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边线向外200米(或以内);无堤防河段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边线向外25米(或以内)。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二、在月河高新区段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安康高新区社区管理局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安康高新区社区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临时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滩地、水面的;

(二)修建越堤路、过河便桥、码头的;

(三)打井、钻探,穿堤埋设管线的;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矿产资源,进行考古发掘,开发旅游资源的;

(五)其他必须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生产建设活动的。

三、在月河高新区段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安康高新区社区管理局审查同意。应急抢险救灾等涉河建设项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并报安康高新区社区管理局备案。

四、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违章丁坝、顺坝、围堤、生产堤、高路、高渠;

(二)存放物料,倾倒垃圾、矿渣、煤灰、废弃土石料和其他废弃物;

(三)围河造田、围垦河道、种植阻水林木和高秆作物;

(四)设置拦河渔具;

(五)擅自垦种堤防或者在堤防和护堤地内建房、开渠、挖窖、挖坑、开口、爆破、打井、挖砂、取土、淘金、挖池、挖塘、放牧、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五、违反本公告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六、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执行。

 

安康高新区管委会

      202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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