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

关于安康高新区水田沟弃土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批复

文件名称 关于安康高新区水田沟弃土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批复
索引号 zfgzbmwxb/2019-0198 公开目录: 环境保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9-12-31 13:58

安高新环发〔2019〕54号

安康高新区渣土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的安康高新区水田沟弃土场建设项目相关环评报批文件收悉,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本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新区水田沟村、双泉村、莲花村境内。项目共建设5个弃土场,均位于安康高新区自然沟道内,1#双泉沟弃土场中心地理坐标为E108°58'55.25",N32°44'03.07";2#水田沟弃土场一期中心地理坐标为E108°58'48.15",N32°44'45.18";3#莲花湾弃土场中心地理坐标E108°58'47.99",N32°44'14.25";4#水田沟弃土场二期中心地理坐标为E108°58'52.16",N32°44'58.69";5#水田沟弃土场三期中心地理坐标为E108°59'02.21",N32°45'13.11"。总占地1278亩,设计总库容825万立方米,设计总弃土量1000万立方米。项目总投资100000万元,环保投资271万元,占总投资的0.271%。

经研究,原则同意按照你单位报来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中提出的建设地点、性质、规模及环境保护设施进行建设。

二、《报告表》编制格式规范,依据齐全,采用的评价标准适宜,内容全面,评价结论明确,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总体可行,可作为该项目建设和运营中环境管理的依据。

三、对照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本项目不属于限制类、淘汰类建设项目,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陕西省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根据《陕西省限制投资类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本),本项目不属于限制投资类项目。

项目于2019年9月18日取得安康高新区经济发展科技局“关于安康高新区水田沟弃土场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安高新经科发[2019]94号)

项目已于2019年9月9日取得《安康高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住建意字[2019]26号),建设用地位置、范围为双泉沟村、莲花沟村和水田沟村,用地面积为1277.7亩,用地性质为弃土填土场。项目评价范围内无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因此,项目的选址是合理可行的。

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基础上,我局同意该项目建设。

四、在项目的建设中,必须保证按规定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在实施中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大气污染防治:项目运营期污染物主要为粉尘和运输车辆汽车尾气;工程必须配备洒水车,定期洒水降尘,必须配备洗车台,对进出车辆加强冲洗,场界内选址安装喷淋设施减少无组织粉尘的逸散;项目无组织排放粉尘最大落地浓度必须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运输车辆汽车尾气产生量较少,场地开阔,容易扩散。场界四周自行安装扬尘监测仪与监管部门城管局、生态环境局系统联网。

2、水污染防治:运营期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和车辆冲洗废水;生活污水主要为洗漱废水,沉淀池沉淀后洒水抑尘,不外排;车辆冲洗废水主要污染物为SS,沉淀池沉淀后洒水抑尘不外排,运营期废水均不外排。

3、噪声污染防治:项目运营期设备噪声主要为推土机、运输车辆等设备。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设备噪声对厂界噪声贡献值必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要求。并通过禁止夜间运输物料、禁止鸣笛,减速慢行、定期保养、维修运输车辆、做好路面的维修保养等措施减少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的不良影响。

4、固废污染防治:项目运营期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置。

本项目产生的所有固废必须得到妥善处置,严禁二次污染。

五、建设单位应根据《陕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可能出现不安全环节需制订预防措施及具体方案,杜绝发生突发性安全事故引起的污染事故和人身伤害。

六、项目建成后,要按规定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七、我局将不定期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一经发现建设和运营中未能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我局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

                        

        安康高新区生态环境局

                             2019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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