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委会文件

关于印发《安康高新区小规模食品 生产经营备案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安康高新区小规模食品 生产经营备案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zfgzbmwxb/2019-0071 公开目录: 管委会文件
责任部门 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安高新办发〔2019〕175号 成文日期: 2019年05月30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9-06-04 11:32

各部门、驻区各单位:

  《安康高新区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备案及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安康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9年5月30日

安康高新区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

备案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创新政府管理方式,加强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中、省、市关于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康高新区区域内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食品的网络经营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

  小餐饮店,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从业人员少,条件简单,从事餐饮服务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个体经营者。

  小食杂店,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主要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副食品店、小商店、便利店等个体经营者。

  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生产条件简单、经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从事地方特色或者传统工艺生产加工食品以及销售活动的个体生产经营者。

  第四条  高新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实施本区域内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

  第六条  高新区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对小作坊、小餐饮店和小食杂店实施监督管理,并建立健全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制度,并将监督执法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加强宣传教育和指导,督促从业者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规定;及时调查处理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

  第七条  鼓励小规模食品经营以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等方式加盟连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连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加强对加盟店的管理。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生产加工、经营前向高新区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备案,填报备案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生产经营者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二)从业人员健康证;

 (三)食品安全承诺书;

 (四)生产加工或经营场所平面图;

  (五)如委托其他人代办的,应当提供代理人的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第九条  经备案的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经营主体、经营品种、经营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备案。经备案的小餐饮店备案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申请延续备案。重新办理和延续备案的,按照首次办理备案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条  高新区市场监管部门对申请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备案实行当场办理,符合备案条件的,发放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备案凭证。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发放《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备案补正材料通知书》。备案材料或其他条件不符合备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不予备案理由,发放《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不予备案通知书》。

  第十一条  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注销后,其备案证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  备案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年。经营场所租赁期不满2年的,备案有效期以租赁期为准。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高新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告知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的相关政策和条件,备案后从事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要求,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食品原料、食品相关产品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

 (二)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应当无毒、无害、清洁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四)生产、销售、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应当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存放、运输;

 (五)具有与生产经营食品相适应的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的设施;

 (六)生产经营区和生活区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相隔离;

 (七)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

 (八)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禁止性规定;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条  小餐饮店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整洁;

 (二)食品处理区不得设置卫生间;

 (三)食品处理区各功能区布局合理,粗加工、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食品原辅材料贮存等场所分区明确,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四)加工操作场所设置专用清洗设施,其数量或者容量应当与加工食品的品种、数量相适应;

 (五)无专用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的,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一次性消毒餐饮具或者采用集中消毒餐饮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条  小食杂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具有与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贮存等固定场所、设施和设备,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整洁;

 (二)销售散装食品的,应当采取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的措施,并在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食品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七条  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登记证编号、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信息;

 (二)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散装食品应当在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三)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在出厂前进行检验。食品小作坊可以自行对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八条  禁止备案的小餐饮店经营下列食品:

 (一)裱花蛋糕、冷食类食品、冷加工糕点、生食水产品、凉拌菜和预先拌制的高风险食品;

 (二)产生油烟、异味、废弃的热类食品和糕点等可能污染环境或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食品;

 (三)自酿酒和自制生鲜乳饮品;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经营的食品。

  第十九条  禁止备案的小食杂店经营下列食品:

 (一)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

 (二)自酿酒、自制生鲜乳饮品、散装食用油;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经营的食品。

  第二十条  禁止备案的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

 (一)专供婴幼儿、孕产妇和其他特定人群的食品;

 (二)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三)乳制品、饮料、冷冻饮品、速冻食品、罐头制品、果冻食品;

 (四)采用传统酿制工艺以外的其他方法生产酒类、酱油和醋;

 (五)接受委托生产加工或者分装食品;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经营的食品。

  第二十一条  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要求,搞好环境卫生管理。门头牌匾实行一店一牌,符合城市管理要求,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市容市貌。不得出店和占道经营。排放的油烟、烟尘等污染物不得超过环保规定的标准,保证餐厨垃圾、废弃油脂管理符合相关部门要求。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生产经营场所符合消防规范。

  第二十二条  高新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对其生产经营情况至少检查一次。

  市场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采取重点检查与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抽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增加监督抽查频次。

  第二十三条  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已经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停止销售,及时销毁。

  第二十四条  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未经备案或不符合备案条件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以及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并纳入单位和经营负责人诚信记录。

  第二十五条  市场监管、环保等部门在监督管理中发现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违法行为,需要提请相关部门联合执法的,由发起单位召集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执法组,依据各自职责进行依法处理,实施联合惩戒。

                  第四章  

  第二十六条  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安康高新区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备案凭证》申请表.doc

       2..食品安全承诺书.doc

    3.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备案补正材料通知书.doc

       4.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不予备案通知书.doc

       5.撤销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备案通知书.doc

       6.《安康高新区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样式.doc

解读链接:https://www.sxakhidz.gov.cn/Content-23070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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