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

安康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高新区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名称 安康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高新区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zfgzbmwxb/2019-0023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8-09-17 14:26

各部门、驻区各单位,高新集团:

   《安康高新区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会议研究确定,现予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安康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8年7月10日


安康高新区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安康高新区城市绿线管理,推进森林高新和公园城市建设,维护城市高端规划建设品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和《安康中心城市总体规划》《安康高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法律法规,结合高新区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高新区规划范围内城市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第三条  高新区规划范围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高新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负责城市绿线审批并组织实施;高新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监督城市绿线的实施。

第五条  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线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实施、举报和投诉城市绿线管理违法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  绿线控制规定

第六条  新建项目的绿地率,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居住区绿地面积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5%,并保证居住区人均0.5-1.5平方米建设集中绿地;

(二)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5%;

(三)交通枢纽、商业中心绿地率不低于25%,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

(四)仓储、一般工业企业的绿地率不低于20%;

(五)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绿地率不低于40%,并按不同类型根据国家相关标准设立防护林带;

(六)因历史原因造成的独体建筑等建设项目,确因条件限制绿地面积达不到本条规定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所缺的绿地面积缴纳绿地补偿金。绿地补偿金按照同地段、同时期土地评估价格二倍的标准收取。

第七条  道路红线两侧的绿线控制标准:

(一)道路红线宽度≥50米的,绿线控制宽度不得少于20米;

(二)道路红线宽度≥40米且<50米的,绿线控制宽度不得少于10米;

(三)道路红线宽度≥30米且<40米的,绿线控制宽度不得少于8米;

(四)道路红线宽度<30米的,绿线控制宽度不得少于5米。

详见《安康高新区道路规划宽度和绿线控制技术指标一览表》(附件1)《安康高新区城市绿线控制图》(附件2);道路绿线包含在道路红线中,道路绿线范围内绿化用地比率>70%,不得建设地面停车场及大于4米宽的道路。

第八条 其他绿线控制标准:

(一)河道廊道两侧绿线控制:月河两侧防洪堤堤角外或50年遇洪水线外100米;富家河与冉家河两侧防洪堤堤角外或30年遇洪水线外30米;

(二)架空电力线两侧绿线控制:

10千伏的不小于9米;35千伏至110千伏的不小于15米;220千伏的不小于20米;500千伏的不小于30米;

(三)污水处理厂、变电站、加油站、垃圾处理厂、垃圾转运站、医院污物间等依据行业安全要求设置防护绿地。

第九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必须按照确定的绿地率指标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城市绿线确定绿地范围,同步配套绿地建设。配套建设绿地的绿线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为准。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城市绿线。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化用地的,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超过一年。临时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和损坏城市绿线内的绿地、植被、绿化设施等,不得改变绿化用地性质,不得进行经营性开发。

第十二条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前,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绿地率指标。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三条  城市绿地建设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公共绿地及道路配套绿化,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建设;

(二)新建居住区绿地,由建设业主单位负责建设;

(三)机关、企事业单位附属绿地,由所在单位负责建设;

(四)铁路、公路、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分别由铁路、公路、水利管理部门负责建设。

第十四条  城市绿地保护管理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单位辖区内的防护绿地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单位自建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进行管理;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绿地,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单位进行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绿地,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负责落实养护责任;

(三)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第十五条  各建设单位必须依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规划设计指标要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所要求的绿化指标等对项目进行规划设计,未达到指标要求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规划。

第十六条 从事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林地、风景林地等绿化工程,以及各类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和资格。

第十七条 城市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设计、同步组织施工、同步验收备案、同步交付使用。达不到审批确定标准的,不予组织规划验收,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销售商品房时,必须如实告知消费者本居住区的绿地率、绿地面积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载明的绿线位置,不得将绿线以外的临时性绿地作为规划配套绿地对外宣传。

居住区规划配套建设的绿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确需改作他用的,应经小区业主大会或四分之三以上业主同意,并依法到高新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绿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审批擅自移植、砍伐树木;

(二)增设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三)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物体;

(四)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有害液体或者堆放杂物;

(五)擅自在绿地内设置广告;

(六)在绿地内取土、焚烧;

(七)其他损毁绿地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的行为。

 

第四章  处罚规定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新建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未达到规划审批标准的,依据《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对绿地面积不足部分,按照同地段、同时期土地评估价格二倍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依据《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按照占用面积每平方米/天处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从事城市绿化设计、施工和监理的,依据《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一)未经审批擅自移植、砍伐树木的,责令补植恢复原状,并处所移植或砍伐树木价值三倍至五倍的罚款;

(二)增设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物体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有害液体或者堆放杂物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擅自在绿地内设置广告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六)在绿地内取土、焚烧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城市绿化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高新区监察审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变更城镇绿线、改变城镇绿地性质和用途的;

(二)违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的;

(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四)其他不依法行使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安康高新区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试行)》(2013版)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安康高新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安康高新区道路规划宽度和绿线控制技术指标一览表.xls

附件2:安康高新区城市绿线控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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