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委会文件

关于印发《安康高新区战略新兴产业 人力资源服务保障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安康高新区战略新兴产业 人力资源服务保障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zfgzbmwxb/2019-0050 公开目录: 管委会文件
责任部门 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安高新办发〔2019〕315号 成文日期: 2019年11月18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9-11-18 11:10

各部门、驻区各单位,高新集团:

  《安康高新区战略新兴产业人力资源服务保障激励暂行办法》已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

 

                          安康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9年11月18日


安康高新区战略新兴产业

人力资源服务保障激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安康高新区战略新兴产业人力资源服务保障,建立规范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切实降低企业用工成本,稳定产业用工队伍,根据中、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康高新区战略新兴产业人力资源服务重点保障电子信息、先进制造、生物医药、新型材料、现代服务等战略新兴产业的人才引进、劳务用工、技能培训等工作。

  第三条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需求向导”的原则和“市场主体建设+市场运营+政府支持+服务对象”的模式,旨在构建多层次、多元化的人力资源服务保障体系。

第二章  人力资源服务体系建设

  第四条  鼓励省内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技能培训机构和具备一定实力的企业法人、自然人在高新区设立独立法人单位开展战略新兴产业人力资源服务保障工作。

  (一)对拥有10人以上专业化团队、重点服务保障高新区战略新兴产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前三年分别给予4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由创业就业服务局择优签订协议执行)。

  (二)对具有核心产品、成长性好、竞争力强、规范经营,建立有完善服务网络体系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前三年分别给予房屋租金100%、70%、50%的等额奖励。

  第五条  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建立覆盖市、县(区)、镇三级人力资源服务平台,对在市、县中心城区和1.5万人以上重点镇临街建立工作站的,每站给予1万元/年的奖励,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  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职业院校、行业协会建立合作关系,对每年向高新区战略新兴企业输送技能人才50人以上且留用率达到60%的,每家合作单位给予1-3万元/年的奖励。

  第七条  大力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自身能力建设,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高新区缴纳税收之日起连续三年给予缴纳税收区级留成部分等额财政奖励。

第三章  产业用工人员招聘

  第八条  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围绕高新区战略新兴企业用工开展招聘活动,对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稳定就业6个月的,按照普工、技能工人、中级职称以上人才分别给予800元/人、1000元/人、1500元/人的奖励。

  第九条  鼓励高新区战略新兴企业稳定员工队伍,自主举办专场招聘活动、动员员工“以工招工”,按照上年末企业在册员工人数的80%为基准,对企业年度新增员工按照本办法“第八条”标准给予奖励。

  第十条  鼓励采取劳务派遣方式满足战略新兴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对单次派遣人数达到30人且合作时长2个月以上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50%的标准给予劳务派遣机构奖励。

  第十一条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战略新兴企业组织产业工人招聘活动的,经创业就业服务局审定活动方案后,可根据招聘结果凭税务发票申请单次活动最高3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十二条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战略新兴企业和其他单位组织产业工人到高新区参加招聘活动的,按照距离安康高新区半径200公里范围给予交通费实际发生额的合理补助;个人自行前往参加招聘活动的,凭交通费票据办理登记后参照执行。

第四章  产业工人技能培训

  第十三条  鼓励技能培训机构自主或联合高新区战略新兴企业组织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和技师培训等,对于培训课时、成效达到相应标准的,按照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第十四条  鼓励高新区战略新兴企业根据自身实际需求开展各类专业技能培训,专项培训方案报经创业就业服务局审定后,可申请培训费用50%的合理补贴(外派培训不超过年培训人数的20%)。

  第十五条  大中专、职业技能院校实习生在高新区战略新兴企业按规定参加就业见习的,可给予每人每月1200元生活补贴、20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战略新兴企业接收毕业生见习且留用率不低于50%的,按留用人数对企业给予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见习留用补贴。

  第十六条  高新区战略新兴企业正式聘用员工参加技能培训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按正常程序离职后再次返回到战略新兴企业相应岗位就业的,可根据实际缩短或免去试用期。

第五章  产业工人权益保障

  第十七条  高新区战略新兴企业要科学合理制定员工薪酬体系,主要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岗位津贴、全勤奖、工龄工资、绩效工资、优秀员工奖励等,企业应按季向创业就业服务局报备工资发放情况,作为申请奖补兑现的前置条件。

  第十八条  高新区战略新兴企业当年新增解决本市劳动力就业100人以上的,按照当年新增本市劳动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的50%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劳务派遣方式服务于高新区战略新兴企业,新增派遣本市劳动力规模达到相应标准的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  创业就业服务局负责牵头做好产业工人子女就学、户口迁移、住房申请、购房优惠、劳动仲裁等服务工作,全面保障产业工人合法权益,消除产业工人后顾之忧。

  第二十条  高新区建立战略新兴产业用工稳岗基金,对在战略新兴企业稳定工作2年以上的产业工人,自入职之日起按照100元/月的标准向个人账户注入稳岗奖励资金,三年后产业工人可申请支取(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创业就业服务局联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战略新兴企业共同建立高新区战略新兴产业用工人才储备库,对企业员工招聘、技能培训、岗位调剂、人员流动等信息进行实时更新,并积极做好企业文化建设工作。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创业就业服务局负责组织战略新兴产业人力资源服务保障奖励补贴类资金申报和审核兑付,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全程接受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创业就业服务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解读链接http://www.sxakhidz.gov.cn/Content-22647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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